一粒飞石引发的官司

四川法制报 2019-11-27 00:57 大字

闫飞 本报全媒体记者 郝飞

近日,在崇州市务工的建筑工人殷某遇到了一件糟心事,一向安分守己的自己,因一起意外事故,不得不与他人对簿公堂。而这一切,都要从半年前的一粒石子说起……

案件回顾

飞石伤人被认定意外事故

今年4月份的一天,殷某像往常一样走在去工地的路上。当走到崇州市羊安路润恒城门前时,董某驾驶一辆川A牌照的重型货车正在倒车,车倒退时碾飞一粒石子,不偏不倚的打到了殷某的右上臂。因为石子击打的速度极快,殷某受伤后在崇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4天后才好转出院,其间共支付医疗费用34337.3元(其中董某支付13000元)。出院后,医生建议其休息3个月,加强营养及护理,同时告知其第二次手术住院费用约8000元。

崇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该事故属于交通意外事故,董某、殷某二人均不承担事故责任。

对于这一结果,殷某越想越气,认为董某虽然在交通事故中不存在过错,但自己受伤确是董某所致,双方存在因果关系,而且涉案车辆的所有人成都某A运输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承保单位某B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某C保险公司应当在商业险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后因几方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殷某一怒之下将董某、运输公司和两家保险公司一起告上法庭,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因此次交通事故致伤产生的经济损失63977.3元。

10月18日,崇州市法院道路交通事故法庭对该案进行宣判:判处某B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付殷某交通事故赔偿款18208.90元,并给付董某预支医疗费7849.40元;某C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付殷某交通事故赔偿款28626.70元。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交通事故责任不等同民事责任

为什么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了意外事故,却还要承担赔偿责任呢?

对此,承办法官解释,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作出行政决定所依据的主要证据,虽然可以在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但由于交通事故认定结论的依据是相应行政法规,运用的归责原则具有特殊性,与民事诉讼中关于侵权行为认定的法律依据、归责原则有所区别,交通事故责任不完全等同于民事法律赔偿责任。因此,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作为民事侵权损害赔偿案件责任分配的唯一依据。行为人在侵权行为中的过错程度,应当结合案件实际情况,依据民事诉讼归责原则进行综合认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驾驶员在行驶过程中应高度注意行驶安全及周围行人安全。董某在行驶过程中应当预见到可能发生的风险,高度注意行人安全,但因其并未尽到当时能够尽到的注意义务,也未采取必要的措施避免事故发生,致车轮压飞石子,造成行人殷某受伤,董某存在疏忽大意的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殷某在本次事故中无过错,董某对殷某的合理损失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董某所驾车辆,分别向某B保险公司和某C保险公司购买有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保险公司应在其承保范围内进行赔偿。

一粒石子引发了一场官司。法官提醒大家,在路上行走遇到汽车尤其是大货车倒车时一定要注意安全,假如不幸遇到殷某这种情况,一定要及时保存相关证据,在未能协商出赔偿结果的情况下,主动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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