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名男子下河电鱼 双双被判刑
9月25日上午,崇州市法院巡回审判庭对一起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
今年5月1日下午,汪某与张某伙同,在崇州市街子镇味江河内,采取电瓶连接逆变器的方法捕鱼,捕获鲫鱼、鲤鱼、白条鱼、副鳅鱼等11个品种鱼类共计2480.9克,后被街子派出所民警挡获。该区域禁渔期为2019年3月1日零时至6月30日24时。崇州市检察机关认为,汪某、张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律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的工具和方法在天然河道内非法捕鱼,情节严重,其行为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崇州市法院分别判处汪某、张某有期徒刑6个月、7个月。经法院主持,两被告人与成都市锦江区绿氧生态环境保护中心签订协议,承诺定期参与环保实践活动,并赔偿6000余元。
记者 郝飞 宋雨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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