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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取他人微信账户 并贷款消费是犯罪

四川科技报 2017-04-28 10:15 大字

近日,崇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盗窃罪、诈骗罪对犯罪嫌疑人黄某某批准逮捕。

2016年12月1日晚,黄某某从网吧独自回到家中,因最近刚失业手头紧张,趁着舅舅王某某(继母弟弟)熟睡之时,潜入他的房间将王某某的手机、钱包(内含身份证、银行卡等重要证件)盗走。然后利用王某某的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将王某某的微信账号密码进行了更改,再通过该微信账号登陆借贷平台,以王某某的名义在该贷款平台上贷款15000元。收到贷款后,黄某某随即通过王某某的微信将钱转入自己的微信账户,用于投资和消费。为了防止王某某察觉,事后黄某某还将相关贷款、转款等记录删除。

因为钱包内的现金并不多,因此手机、钱包被盗并未引起王某某的太多重视。2016年12月31日,王某某的手机上收到一条还款提醒,要求其在绑定银行卡内存够3232元。起初,王某某还以为接到了诈骗短信,但是随后通过网上搜索、询问朋友并致电银行才知道有人用自己的微信账号在网上贷款15000元。

警方立案后调取了王某某银行卡资金流水,发现在2016年12月2日有一笔15000元的资金流入该账户,随即又分多次转入另一个微信账号。随后,警方调取了该微信账号信息,查找到嫌疑人黄某某并将其依法实施逮捕。(刘佳)

检察机关提醒

一、尽量不要在手机绑定的账户内存放过多资金,做到量入为出。

二、关闭手机自动记录银行账号和密码功能,开启锁屏密码和短信验证码支付功能;凡涉及钱款的软件,比如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在不使用时尽量退出登录,以免发生意外。

三、在出借手机时要谨慎,切勿让手机离开视线,以免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

四、务必将手机、身份证、银行卡分离携带,在手机和身份证、银行卡等记载个人身份信息的物品被盗或者遗失时,一定要在第一时间挂失、补办并重置密码,以免发生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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