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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宴上代收礼金,差钱呢?当事人庭前调解,和好了!

今日崇州 2017-02-24 11:22 大字
本报讯近日,市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因帮忙在喜宴上代收礼金而引发的案件。

原来,许某为庆祝乔迁新居,设宴邀请亲朋好友前往家中朝贺。宴请当天,许某因忙于招呼应酬,便委托同村好友刘某和郑某帮忙代收礼金。宴席结束之后,许某回家查阅签礼簿并清单礼金后发现,刘某及郑某当天收到的礼金比签礼簿上记载的金额少了10000元。第二天,许某找到刘某和郑某,要求其返还签礼簿上少了的10000元,但遭到二人拒绝,为此许某将刘某及郑某诉至崇州市人民法院。

法院在向刘某及郑某送达起诉状副本时,二人均称许某与其交接时并未当场清单礼金,认为许某恶意捏造事实,诋毁二人名誉。承办法官耐心细致的给各方做工作,释明许某与刘某、郑某之间就代收礼金所形成的是无偿委托合同关系。刘某、郑某在许某设宴当日受托代收礼金,二人在办理完委托事务后,负有将办理受托事务所得的一切收益及时交付给委托人的义务。如受托人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报酬,按照法律规定,受托人在办理受托事务时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如果受托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委托人可以要求受托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同时,法院了解到,刘某及郑某在宴请当天,宾客的用餐过程中,装有礼金的皮包并未脱离二人的控制范围,刘某及郑某尽到了相应的注意义务。承办法官转而向原告做工作,告知许某因其没有证据表明刘某及郑某代其收取的礼金被二人占有而拒不向其交付事实,其诉请可能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随后,法院组织调解,告知三人:大家既是街坊邻居又是朋友,基于这种信任,许某才会同意刘某及郑某到宴席现场代收礼金。许某乔迁,刘某及郑某帮忙,这本来就是一件好事,不想出现了礼金短款的事实,把好事办成了坏事。如果许某非要坚持打官司,必将割裂三家人的邻里关系。刘某及郑某听后自愿补偿许某的部分损失,许某也自愿承担部分损失,随后许某向法院撤回起诉。(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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