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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州防止“另案处理”变“不处理”

四川日报 2013-10-10 14:55 大字

本报讯(记者 任鸿)由于立法未作详细规定,司法实践中有些“另案处理”案件成为“糊涂账”,脱离法律监督。记者从成都市检察院获悉,日前,崇州市检察院与公安机关会签了《关于规范办理“另案处理”案件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率先对“另案处理”的概念、适用范围、审批程序、说明制度及监督程序等进行了规范,其中规定,“另案处理”的处理情况需定期通报。“另案处理”是指刑事案件中涉嫌共同犯罪的人员,或者过失犯罪的同案人员,因故未被公安机关一并提请批准逮捕或移送审查起诉的情形。遇此情形,司法机关需在相关文书中注明“另案处理”。由于立法未作详细规定,“另案处理”使用混乱已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难题。据崇州市检察院侦查监督科科长杨辉介绍,公安机关对“另案处理”的适用比较随意,容易产生情况不明的“糊涂账”,甚至出现“另案处理”无法处理或者不处理的现象,有的放纵了犯罪,由此滋生一些执法不严、执法不公的问题。

而公安和检察机关未建立统一的台账,也导致“另案处理”信息不能互通互享,产生法律监督的盲区。

崇州市检察院与公安机关会签的《规定》,明确了适用“另案处理”的5种情形,以防止出现虚假的“另案处理”。《规定》同时要求“另案处理”应由承办人提出,呈报办案部门、审核部门审签以及领导审批,并在法律文书中注明另案处理的情况和理由,附上相关证明材料和审批手续。此外,《规定》还建立了“另案处理”人员信息资料库和信息定期通报制度,便于检察机关跟踪案件后续处理情况,及时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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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另案处理”的5种情形:犯罪嫌疑人在逃,且在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拘留或侦查期限届满前仍未抓获的;犯罪嫌疑人涉嫌共同犯罪或属过失犯罪的同案嫌疑人,在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前难以查清其犯罪事实,但需继续侦查的;犯罪嫌疑人涉嫌其他犯罪,且他罪较重,并入其他案件处理更为合适的;被认定为不构成犯罪,拟作行政处罚的;需要移送管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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