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级伤残被4000元和解法院判赔偿协议失公正
去年6月28日,四川某家具制造有限公司质检员雷某加班到晚上11点,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2011年11月1日,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雷某此次交通事故受伤为工伤。2011年12月2日,雷某向成都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而就在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出来之前,雷某所在的某家具制造公司就和雷某达成《和解协议》,约定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给雷某各种费用共计4000元,并解除劳动关系。这份协议中双方还约定,雷某自愿放弃劳动能力鉴定,不得再向有关劳动监察、仲裁或法院提起仲裁或诉讼。去年12月29日,鉴定部门出具的《成都市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书》认定,雷某的伤情为伤残八级。鉴定结论出来后,雷某经咨询才知道,用人单位至少应赔付将近10余万元。
崇州市法院审理后认为,雷某和公司签署的《和解协议》,是在雷某的伤情鉴定和劳动能力鉴定都没有做出之前签订,雷某并不具有判断自己伤情和劳动能力程度的专业知识,因此,雷某和用人单位在《和解协议》的签订上构成重大误解,崇州市法院一审撤销了这一不公正的工伤赔付协议。
崇法 成都商报记者 蒋小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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