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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州市人口计生局部分生育政策

今日崇州 2012-08-24 15:27 大字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的;(二)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三)农村人口中男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的;(四)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的;(五)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的伤残军人的;(六)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因公致残,相当于二等甲级以上的伤残军人的;(七)农村人口中几个亲兄弟只有一个有生育能力的;(八)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两代以上都是独生子女的;(九)盆周山区县和经设区的市批准的盆地内的山区乡(不含其行政区域内的平坝、丘陵、河谷地带)的农村人口中,缺乏劳动力的独生女户;(十)盆周山区县的边远高寒大山区的农村人口中的独生子女户;(十一)婚后患不育症,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因丧偶再婚的,再婚前丧偶一方子女不超过两个,另一方无子女的;(二)因离婚再婚的,再婚前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三、成都市一孩生育登记方法和程序

(一)基本方法

1、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在怀孕三个月内到女方户籍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计生部门进行一孩生育登记。进行登记需要提供的材料为:夫妻双方的结婚证、户口薄、身份证(出示原件和复印件),并提交《成都市一孩生育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再婚的需提供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出示原件和复印件)。

2、《登记表》中”婚育状况”一栏原则上由其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签署意见。

⑴户籍在成都市内且档案在有档案管理权限单位的人员,由单位签署意见;

⑵户籍在成都市内且档案在县级以上人才交流中心或市内大中专院校的学生以及毕业后档案仍在学校的人员,由人才交流中心或学校在《登记表》中“婚育状况”一栏签署“未在档案存放地办理一孩生育服务相关手续”。

⑶其他人员,若因就业、就学、迁移等户籍地、现居住地变动频繁,提供婚育情况证明材料或签署婚育状况意见确有实际困难的,由原籍地签署“未在原户籍地办理一孩生育服务相关手续”,并需夫妇双方签定《承诺书》。

⑷成都市以外地区签署的“婚育状况”意见需由乡(镇、街道)人口计生部门兼章。

3、持异地符合政策生育服务手续并要求在崇州市换发《成都市符合法律法规生育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的人员,需在原发证地乡(镇、街道)人口计生部门办理出生人口信息统计上报等事宜,并在生育服务手续上签注“是否已做出生人口信息统计”。在原发证地未上报出生信息的,应由换证地补报人口出生信息,并换发《通知单》。

(二)登记程序

1、行政告之。不论申请人是否在本地领取《通知单》,都要做好登记,并一次性告之登记地点、所需材料和登记程序。

2、填写《登记表》(可在社区、单位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口计生部门和村(居)委会领取,或从“成都人口网httP://www.cdP°P.g°v.cn/”下载填写)。不能提交婚育状况证明的签定《承诺书》。

3、查验材料、领取《通知单》。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表》及相关材料进行查核,符合登记条件的当场领取《通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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