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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骑摩托酿惨祸法官大调解化纠纷

今日崇州 2012-07-06 15:30 大字

案情回顾:2011年11月30日晚7时,16岁的崇州市居民杨光强(系化名)无证驾驶“嘉陵牌”摩托车从王场镇街上经成温邛王场跨线桥行驶时,与同向行走的退休军医董某夫妻及董某的妹妹相撞,造成被撞三人不同程度受伤,董某经抢救无效于同年12月6日死亡。交警部门经调查后认定,杨光强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后,董某的妻女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杨光强及父母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50余万元。

办案经过:崇州法院受理案件后,了解到杨光强所驾驶的摩托车未投保,杨父长期在外打工、母亲在镇上卖水果维持生计,前期给付的7万余元医疗费已倾其所有,面对如同天文数字的赔偿数额全家人整日以泪洗面。而受害者家庭则面临痛失亲人,伤者卧床,肇事方无力赔付的双重打击,因为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如董某正常死亡的话,其家属可从部队领取近50余万的抚恤金。承办法官在开庭审理后多次组织双方调解,并邀请被告所在村委会的支部书记和村干部参与调解,最终促成原、被告双方达成除已赔付的7.3万元外,被告再赔偿原告10万元,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的协议。签订协议的当天,被告所在地村委会干部出面为肇事方筹借4万元,加上肇事方自行筹借4万元共计8万元交付原告方,余款2万元承诺在1年内赔付。

市法院承办法官并未就案办案,简单的判决结案,前后组织双方当事人四次调解,在前三次未达成协议的情况下,法官并未放弃努力,通过邀请基层组织参与调解,最终依靠“大调解”机制成功化解了这起纠纷,既避免了肇事方家庭因背负巨额债务而影响到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又防止一旦判决结案受害方可能赢了官司而拿不到钱的尴尬结局,实现了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编后语:虽然这起交通事故在承办法官和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的不懈努力下以调解方式结案,化解了社会矛盾,促进了社会和谐,但我们更应该从中吸取教训,加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使广大市民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安全、文明驾驶,避免类似悲剧的重演。

(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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