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医疗补助和生活补贴标准崇州市出台系列政策关心优抚对象
本刊讯日前从市民政局、市双拥办传来消息,崇州市新近调整了部分优抚对象和农村籍退役士兵的医疗补助、抚恤金和生活补助标准。
据了解,从2011年10月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即残疾军人(含伤残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老复员军人、在乡抗日战争老战士、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核参战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从2012年4月起崇州市按新标准执行。2011年10月至2012年3月(残疾人员从2011年10月补到2012年6月,2012年7月执行新标准)由市民政局下拨经费补差。
从2011年11月1日起,提高崇州市优抚对象住院医疗补助标准:一至六级(含六级)残疾军人住院医疗补助按原标准执行;七(含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三属”住院医疗补助由原来的60%提高到80%;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人员住院医疗补助由原来的40%提高到60%。
从今年4月起为年满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按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发放10元老年生活补助。时间为年满60周岁从2011年8月1日起计发。领取该项补贴须经个人申请、村(居)委会初审、乡(镇)复核、市民政局核查认定等环节,崇州市将有2540人享受该政策待遇。(李雪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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