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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州市恢复征收价格调节基金

今日崇州 2011-11-25 15:39 大字

本刊讯记者近日获悉,从2011年7月1日起,崇州市恢复征收价格调节基金。

凡在崇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缴纳单位)均应缴纳价格调节基金(以下简称价调基金)。缴纳单位应从2011年7月1日起每季度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缴纳价格调节基金。缴纳单位按规定缴纳的价调基金进入企业管理费用。

价调基金由市地税部门代为征收,设立代缴专户。缴纳单位应于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到所属地税机关申报缴纳上一季度的价调基金,代征单位应于每季度纳税申报后次月十五日内,全额及时归集到成都市财政专户。地税部门按规定使用统一的票据代征价调基金,地税部门缴入成都市财政专户的票据统一使用《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张海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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