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实施“可选择”门诊统筹
崇州市在保大病、保住院的基础上,同时兼顾门诊保障,从7月1日起实施“可选择”门诊统筹,方便参保群众就近就医。参加崇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崇州市任意选择一家提供门诊统筹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发生的符合门诊统筹支付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由门诊统筹基金按60%的比例支付,一个自然年度内统筹基金为个人报销的门诊医疗费用累计不超过200元。
支付范围:
(一)诊查费、注射费。
(二)清创缝合、洗胃、导尿、灌肠费。
(三)血液分析(含血常规)、尿液分析(含尿常规)、大便常规检查、血糖测定、尿糖测定、肝功、肾功、电解质、血脂、乙肝五项检测、胸片、常规心电图检查、黑白B超。
(四)普通针刺疗法费用。(五)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以及部、省、市公布的国家基本药物补充目录规定的药品费用。
不予支付情形:
参保人员发生的下列门诊费用,门诊统筹资金不予支付:
(一)未持本人社保卡刷卡就医的;
(二)在非统筹医疗机构就医的;
(三)超出门诊统筹支付范围的;
(四)在住院期间发生的;(五)治疗门诊特殊疾病的;
(六)其他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规定不予支付情形的。
注意事项:
(一)参保人员可在全市范围内自主选择门诊统筹医疗机构就医,就医时应提供本人身份证、社会保险卡,在门诊统筹医疗机构刷卡确认参保情况和待遇享受信息;
(二)参保人员在门诊统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属于个人自负的部分,由本人与门诊统筹医疗机构结算。结算时参保人员应在门诊医疗费用发票上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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