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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医疗补充险报销办法有重大调整

今日崇州 2011-05-13 15:47 大字

本刊讯记者近日从市医保局获悉,从5月1日起,崇州市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报销办法有重大调整。 

其中,将城镇职工参保人员的报销办法由“[一次性住院费用总额(除单价在10000元及以上的特殊医用材料的个人首先自付费用)-全自费-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额]x75%”改为“[一次性住院费用总额(除单价在10000元及以上的特殊医用材料的个人首先自付费用)-全自费-起付标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额]x77%”。 

城乡居民参保人员的报销办法由“[一次性住院费用总额(除单价在10000元及以上的特殊医用材料的个人首先自付费用)-全自费-按城乡居民第三档缴费计算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额]x75%”改为“[一次性住院费用总额(除单价在10000元及以上的特殊医用材料的个人首先自付费用)-全自费-起付标准-按城乡居民第三档缴费计算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额]x77%”。

(张海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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