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执行典型案例 滨州日报/滨州网讯记者 康曌 通讯员 尹晓宁
11月9日,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全市法院2021年度执行工作情况和集中执行月开展情况,并发布9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金融债权系列执行案
【基本案情】
今年5月,工商银行滨州分行、建设银行滨州分行、农业银行滨州分行、兴业银行等4家银行与邹平某公司6起金融借款纠纷案件相继进入执行程序,总标的额16亿余元,单笔涉案标的额最大的超过4亿元。
【执行过程】
今年5月,案件执行过程中,法院获悉被执行人近期会有大额应收款到期,且涉及诸多债务。为最大限度兑现金融机构债权,滨州中院执行局在获得财产线索后主动出击,第一时间奔赴日照、济南,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该笔大额应收款进行了有效冻结。10月26日,滨州中院对冻结款项进行集中扣划,单日实现执行到位资金9.29亿元,创滨州法院历史之最。
【典型意义】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法院主动作为,充分发挥执行职能,在推动银行债权得以大幅度实现的同时,为降低不良贷款发生率、有效化解全市金融风险贡献了司法力量,为滨州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作出了新的贡献。
案例二:阳信法院强制腾退加油站案
【基本案情】
杨某与张某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审理后,最终判决张某将加油站交付杨某。判决生效后,张某拒不履行判决义务,杨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阳信法院立案执行后,执行干警多次通知张某,要求其自行清理交付。但张某拒不配合法院执行工作,拒绝主动清理搬迁,导致申请人杨某多次上访,在当地造成不良影响。
【执行过程】
执行过程中,考虑到加油站这一标的本身的特殊性,腾退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法院提前谋划,制订了详细的执行工作预案。10月22日上午,阳信县法院执行局在法警大队的配合下,出动警力20多人、警车4辆对涉案加油站实施强制腾退。腾退过程中,经历了被执行人的各种不配合,但由于工作预案充分,措施得力,历时7个多小时,顺利实现腾退交接,将多年悬而未决的执行难题一举攻破。
【典型意义】
通过强制腾退向被执行人亮明了法院的态度,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必须履行。本次执行,不仅使当事人的胜诉权益得以及时实现,更是打出了执行的权威和声势,反响较大,为当地后续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了有利条件。
案例三:博兴法院初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初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12年5月申请执行立案后,因被执行人无固定收入来源,执行法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多年未恢复执行,导致申请人常年到多部门信访反映问题。
【执行过程】
博兴县法院执行局在收到恢复执行申请后当即立案,及时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唤其到庭自动履行,但被执行人李某某拒不到庭。执行过程中,法院根据掌握的线索,凌晨5点将被执行人拘传到庭后,通过法律威慑力和执行干警的思想教育方式相结合,促使被执行人认识到了自己多年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错误,并于当日下午通过家人自动履行了生效判决确定的赔偿款。
【典型意义】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当事人之间,一般都矛盾突出,对立情绪严重,案件执行难度大。通过集中执行,强化法律震慑,促使当事人自动履行,一举化解多年信访积案,用真金白银及时兑现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为群众办实事的集中体现。
案例四:沾化法院强制腾房案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陈某、史某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生效判决判令被执行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223100元及利息。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经执行法院多次传唤,被执行人拒不按照法律规定报告财产,拒不履行还款义务。
【执行过程】
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人在济南市某小区的住宅一套依法委托评估拍卖。拍卖成交后,执行法院发出迁出房屋公告。经多次告知并预留充裕的自行搬迁时间,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迁出义务。集中执行月专项行动期间,沾化法院于10月26日组织干警17人、警车4部,远赴济南,在济南市中区法院的大力协助下,邀请山东法制报记者全程监督,历时17个半小时完成强制腾空。
【典型意义】
本次强制腾房涉及异地执行,沾化法院在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的协助下,邀请媒体记者全程监督执行,既保证了执行过程的深度公开,也让公众对执行工作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
案例五:无棣法院“黑财清底”案
【基本情况】
无棣法院执行的郭某等26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黑财清底”系列案件,执行标的涉及房产45宗、公司12家、轿车2辆,以及追缴25名同案犯罚金210万元,退赔8名受害人1000余万元。
【执行过程】
执行法院举全院之力,保障人员、车辆、后勤,办案人员加班加点详细摸排,准确掌握每一宗财产现状、权利负担、占有租赁等情况,坚持走访每一个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可能代缴的亲属,确保涉案财产清底和罚金追缴工作顺利进行;鉴于案件涉及房产之多、涉及公司之多、涉及处置难度之大前所未有,为提高财产变现效率、节约成本,创新采用招投标方式选择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缩短了评估时间,节约了成本。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最大限度实现财产变现,溢价率最高达56.51%。最终该案执行到位罚金1418000元,没收个人财产6431437.92元,退赔受害人10179091元,实际执行到位率97.55%。
【典型意义】
黑恶势力案件社会影响重大,无棣法院以最大决心、最强措施、最快速度做到涉黑财产“应查尽查”“应执尽执”,率先开创招投标进行评估的先例,实现了“打财断血”、挽回国家损失、维护受害人权益的多赢效果。
案例六:惠民法院赔偿款执行案
【基本案情】
申请人周某文系被执行人杨某国、袁某娥的儿媳,其丈夫杨某在单位因故死亡后,获得赔偿款50万元,其公婆杨某国、袁某娥担心儿媳年轻再嫁,钱花不到两个幼子身上,遂将儿媳及孙子孙女的应得款项据为己有。
【执行过程】
本案在审判阶段经历了多次调解,均未成功。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惠民法院执行法官先后六次到被执行人家中做工作。一方面,对被执行人晓以法理的严肃性,耐心向他们阐述向申请人过付款项是应承担、必履行的法律义务,明确告知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的严重后果;另一方面,从血肉亲情、伦理道义的角度入手,刚柔并济,苦口婆心反复做被执行人的思想工作。最终,两位被执行人被法官不辞辛苦、执着的工作态度所打动,表示尽快积极支付给申请人。最终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全部案款323915.7元,婆媳握手言和。
【典型意义】
本案属于典型的家事纠纷,执行过程中必须坚持多措并举。执行法院在执行本案过程中,在深入了解案情的基础上,严格贯彻善意文明规范执行的理念,从情理法入手,从内心深处化解当事人的心结,促使矛盾重重的当事人握手言和,重归于好,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案例七:滨城法院惩治擅自处置查封财产案
【基本案情】
生效判决判令崔某赔偿董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24万余元。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经法院查控,未发现崔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该案长期未能执结。
【执行过程】
集中执行过程中,经调查,滨城法院发现崔某在2015年个人出资20万元注册成立了一个养猪场,从事生猪养殖销售。执行干警获悉后立即进行了现场调查,经调查属实后,向崔某出具了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该养猪场内生猪50余头,但崔某未经法院准许将查封的生猪卖掉。法院在调查核实相关证据材料后,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公安机关立案后,崔某的家属主动找到法院,要求与申请人董某协商处理。经过法院主持调解,最终崔某家人与董某达成执行了和解协议,当庭赔偿董某26万元。同案中,另一被执行人张某也主动联系法院,要求履行义务。
【典型意义】
执行法院通过依法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有效地惩治了拒执犯罪,对被执行人起到了强大的震慑作用。案件得以顺利执行,即保障了申请人的胜诉权益,又彰显了人民法院维护司法权威的坚定决心,起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例八: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某时装有限公司执行案
【基本案情】
两起诉讼案件生效判决确认:一、被执行人某时装有限公司偿还申请人滨州市经济开发投资公司借款本金20544257元及利息。二、被执行人某时装有限公司返还土地77868.80平方米并支付土地使用补偿费751065元。
【执行过程】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因当事人对原诉讼过程中的评估报告有异议,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引导当事人补充评估,消除当事人之间的对立。上述两案件判决金额经十数年累计已达5000万元,被执行人严重资不抵债。为有效化解双方纠纷,确保既不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又能维护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经执行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以现有资产抵顶债务,不足部分的692.04万元分期履行。目前,查封土地12.86亩及房产约1.75万平方米,已经一并过户至申请人名下。
【典型意义】
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在案件执行过程中,通过对案件的深度把握,从消除当事人之间的对立着手,引导双方当事人通过和解的方式化解纠纷,取得良好效果。
案例九:邹平法院追偿权纠纷执行案
【基本案情】
2014年4月14日,张某波向姜某杰借款50000元,约定月利率2分。2016年4月13日,经双方结算本息74000元,张某波重新出具借条一份,月利率2分,担保人为刘某昌。后张某波未按时还款,姜某杰诉至法院,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刘某昌为张某波偿还借款本息。后刘某昌向邹平法院申请追偿,张某波一直躲避执行,拒不到庭申报财产及履行义务。
【执行过程】
集中执行过程中,承办法官到其家中进行搜查,其躲在厕所中企图躲避执行,经多次警告后方从厕所出来。带至法院后,双方达成和解,但是和解之后,张某波仍拒不履行和解协议。承办法官经了解得知张某波要送其大儿子上大学,立即组织警力在其办公地点将其控制,并告知其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将对其采取司法拘留并按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罪移送公安机关,考虑到被判处刑罚日后对孩子产生的巨大影响,张某波立即履行了和解协议的全部义务。
【典型意义】
法院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必须履行。对于心存侥幸的被执行人必须加大执行力度,突出执行的强制性。必要时,要充分发挥刑事手段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的作用,强化执行震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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