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中院强制执行三起合同纠纷案件

滨州日报 2020-08-24 08:25 大字

滨州日报/滨州网讯(记者康曌通讯员尹晓宁报道)今年7月起,全市法院组织开展了为期一个月的夏季集中执行行动。8月19日,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干警赶赴无棣县和沾化区,执行两起合同纠纷案件;8月21日,滨州中院执行干警赶赴邹平,执行一起合同纠纷案件。

8月19日早上,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干警,首先赶赴无棣某项目建设工地。

2019年4月11日,滨州中院判决某置业公司向张某国交付无棣某项目在建工程(价值410万元)及规划许可证等施工和结算资料。案外人(项目实际施工方)滨州某建筑有限公司与该置业公司另有纠纷,拒不撤场,工地内搭建有三处活动板房。一段时间以来,工地大门紧锁,并有工人看管。

上午9时,中院执行法官及法警17人到达该项目工地,拉好警戒线,拆除作业工人全部到位。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执行一庭庭长唐贵学,与案外人交涉,确定其只拿走遗留物品,不自行拆除板房。随后,该建筑公司员工将板房内的遗留物品拿走,并清理工地上的剩余钢筋。10时,在执行干警指挥下,叉车铲车进场,开始拆除作业。12时,拆下来的材料装车完毕,清场结束。

随后,执行干警马不停蹄赶赴沾化区,执行沾化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这起案件是由滨州市某银行申请执行的。

该公司向滨州市某银行借款1300万元(本息合计2252万元),拒不偿还,经法院判决进入执行程序,法院依法查封了该公司房产和土地使用权,总建筑面积7400平方米,证载房产8处。2018年,上述财产经两次拍卖无果后流拍,以物抵债,流拍价979万元。

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向该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以通知、约谈等多种方式要求被执行人腾房,但该公司仍拒不迁出,并将上述房产对外租赁。2020年5月,法院裁定并发布公告,要求该公司承租人搬离。在现场,执行干警与被执行人的妻子柴某某交涉,确定其不自行搬家后,由搬家公司对其房内物品进行搬离。

8月21日早上,中院执行干警及司法警察30人再次启程,赶赴邹平,对22套商铺强制腾房。这起案件,是由山东某公司申请执行的与某置业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本息合计1800万元。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依法拍卖了该置业公司所有的22套商铺。经两次流拍,按照最终1481万元流拍价以物抵债,并已过户完毕。但涉案商铺依然被被执行人占用,并委托物业公司对外租赁(租赁行为发生在查封后)。

现场调查时,中院向物业公司留置协助通知书,要求其3日内提供涉案商铺租赁及租赁费交纳情况,物业公司未提供。随后,中院在商铺门口张贴公告,限被执行人或非法占用人于10日内迁出涉案房屋。8月上旬,执行法官挨户释法,12户商户先后表示愿意与申请执行人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陆续缴纳租金。8月20日晚,3户商户联系到法官,愿意重新签订租赁合同。至此,还剩7户商户拒绝对话,也拒不搬离。

8月21日8:40,执行干警抵达邹平,开锁公司已在现场等候。此时,闻讯赶来的两个商户表示愿意自行腾房,20日联系干警的三个商户也陆续赶到现场,与申请执行人重签租赁合同。执行干警在强制搬离剩余两户商户物品时,又有一家愿意调解。最终,执行干警和搬家公司一起,将最后一个商户店内物品强制搬离。

全程见证执行的全国人大代表王红星表示:“为了执行一件案子,执行干警花费了7个多小时。作为一名人大代表,希望广大市民要知法守法,自觉维护法律的尊严。”市人大代表赵金成说:“腾空交付以物抵债的房产,是为当事人解决现实问题,执行干警们都很出力,体现了法院的担当作为。希望社会各界一起努力,让判决的内容真正落地生效。”

据了解,8月3日至8月21日,夏季集中执行行动中,滨州中院辖区两级法院共计出警1215人次,执结案件633件,执行到位金额2.44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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