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处置更正公告
我行于2020年8月5日通过《山东法制报》4版发布资产处置公告,现将内容作如下更正:
原公告内容:
7、借款人李新民,贷款起止日为2009年3月30日至2010年3月30日,贷款金额50000.00元,由李东奎、李龙印、何圣洁、李明、李连宝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现结欠贷款本金1.00元及相应利息和费用。
更正为:
7、借款人李新民,贷款起止日为2011年11月23日至2012年4月15 日,贷款金额50000.00 元,由李东奎、李龙印、何圣洁、李明、李连宝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现结欠贷款本金1.00元及相应利息和费用。
特此公告。
山东邹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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