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行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山东法制报 2019-10-14 16:11 大字

借款人

邹平齐星开发区热电有限公司

邹平齐星工业铝材有限公司

邹平县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借款合同号

2017 年恒银济 借 字 第100003060021号

2017 年恒银济 借 字 第100003030041号

2017 年恒银济 借 字 第100003020011号合计

币种人民币人民币人民币

本金100000000.00140000000.00110000000.00350000000.00

0

0

0

0担保合同号

2017 年恒银济借高保字第100003060011号\

2017 年恒银济借高保字第100003060021号\

2017 年恒银济借高保字第100003060031号\

2017 年恒银济借高保字第100003060041号

2017 年恒银济借高保字第100003030011号\

2017 年恒银济借高保字第100003030021号\

2017 年恒银济借高保字第100003030031号\

2017 年恒银济借高保字第100003030041号

2017 年恒银济借高保字第100003020011号\

2017 年恒银济借高保字第100003020021号\

2017 年恒银济借高保字第100003020031号\

2017 年恒银济借高保字第100003020041号

担保人

西王集团有限公司\

齐星集团有限公司\

赵长水\段继美

西王集团有限公司\

齐星集团有限公司\

赵长水\段继美

西王集团有限公司\

齐星集团有限公司\

赵长水\段继美

根据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行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签署的编号为信鲁-A-2019-043号/信鲁-A-2019-044/信鲁-A-2019-045号《 不良资产转让协议》,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行(含下属分支机构)已将其对下列公告清单列明的债务人及担保人享有的主债权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以及为实现债权向债务人及担保人进行追索发生的费用而形成的债权,依法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行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特发布联合公告通知各债务人及担保人以及其他相关各方。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下列公告清单中所列债务人及担保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

特此公告。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行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

2019年10月14日

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公告清单:

单位:人民币元

注:1.本公告清单中列示的本次进行转让的贷款本金余额截止时间为2018年6月30日。2018年6月30日之后新产生的欠息、复利、罚息、相关生效法律文书项下的迟延履行金等,亦均包含在本次转让范围之内。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的利息、复利、罚息、迟延履行金等,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生效法律文书计算。

2.若债务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停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位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3.清单中的“ 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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