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市级地方金融稳定资金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就《滨州市市级地方金融稳定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出台访市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李玉会

滨州日报 2019-07-25 16:46 大字

滨州日报/滨州网记者李伟伟通讯员刘顺芝李香玲

记者:近日,滨州市制定公布了《滨州市市级地方金融稳定资金管理使用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请谈谈该《办法》制定的必要性?

李玉会:2018年省政府出台了《关于印发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鲁政发〔2018〕21号)《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26号),文件中提出“鼓励市、县政府出资,吸引社会资本共同建立应急转贷基金”“规范发展小微企业转贷基金”。2013年,滨州市设立地方金融稳定专项资金,自2017年6月以来,已累计为142家企业办理金融稳定专项资金业务289笔,累计使用专项资金37.81亿元,既有效地规避了专项资金风险,又切实支持了实体经济发展。

近年来,滨州市在调结构、去产能、降杠杆等多重因素的相互作用下,部分企业原有的粗放发展、过度扩张、短贷长投以及互保联保等隐患问题集中显现,流动性风险陆续暴露。特别是2017年3月,邹平齐星集团资金链出现断裂,受齐星集团影响,银行机构将滨州市列为重点关注的风险区域,上收审批权限,放缓审批速度。很多企业被迫使用高利贷进行“过桥”,极大地提高了企业融资成本,甚至导致资金链断裂。当前,全国大力实施防控金融风险攻坚战,原有的金融稳定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已明显落后于当前发展形势,因此,健全完善市级地方金融稳定资金机制,十分紧迫,势在必行。

记者:《办法》制定的依据和主要内容有哪些?

李玉会:《办法(草案)》主要参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有关政策规定,并结合滨州市实际制定。

《办法(草案)》共21条。

一是资金用途。资金用于滨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合规经营,符合国家产业、环保、安全生产等政策,符合银行贷款发放条件,面临短期资金周转困难的实体经济领域中小微企业按时还贷、续贷,提供垫资服务。二是资金筹集。以市财政资金为引导,以市财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资金为主,各县(市、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参与,积极吸引社会资本加入。三是明确了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人民银行滨州市中心支行、滨州银保监分局等有关部门相关职责。四是简化了借用市级地方金融稳定资金的企业条件及申请资金时应提供的材料。五是对借用资金额度进行了限制,借用资金不超过归还银行借款额度的80%,单笔最高额度原则上不超过3000万元,使用时间不超10天。六是对使用费率进行了限制,日使用费率最高不超转贷金额的1‰,且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记者:该《办法》具体的制定过程是什么?

李玉会: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起草了《办法(初稿)》,在广泛征求有关市直部门和银行机构的意见后,形成《办法(送审稿)》,报我局进行审查。我局经与有关部门沟通协商修改完善后,形成《办法(征求意见稿)》,在市政府门户网站、滨州政府法制网全文发布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我局组织召开了相关部门参加的座谈会,对《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了集中修改论证。按照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和技术规范要求,就文件主要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等进行了认真审查,对个别条款进行了再次修改,形成《办法(草案)》。经审查认为,《办法(草案)》起草依据均符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主要内容符合滨州市实际,责任明确,各项具体工作要求具有可操作性。

《办法》已于2019年4月9日经市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9年6月28日公布,并将于2019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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