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根据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债权转让合同》,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含各支行)已将其对下列债务人及其担保人享有的主债权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依法转让给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联合公告通知各债务人及担保人以及其他相关各方。
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下列债务人及其担保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
特此公告。
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
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二0一八年九月十三日
附:公告清单
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联系人:郝呈刚 联系电话:0531-67776239
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颖秀路1237号
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联系人:周彤 联系电话:0532-66707676
住所地: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
公 告 清 单
单位:元
注:1、本公告清单列示的本次进行转让的贷款本金余额截止时间为2018年7月24日,2018年7月24日(含)之前债务人及担保人拖欠的利息、复息、罚息、相关生效法律文书项下的延迟履行金,2018年7月24日(含)之后新产生的欠息、复利、罚息、相关生效法律文书项下的迟延履行金等,亦均包含在本次转让范围之内。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利息、复利、罚息、延迟履行金等,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生效法律文书计算。
2、若债务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停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位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3、清单中“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序号123债权行债务人
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
山东新安凯动力科技有限公司
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
山东邹平锦华纺织有限公司
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
山东驰中集团有限公司担保人
山东天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及刘安凯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山东永佳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张维东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由郭福聚、东营金玺铜业有限公司、东营东晖食品有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追加设备抵押2373.9万元
币种人民币人民币人民币本金38700674.5919500000305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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