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棣法院对王新华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作出一审判决

滨州日报 2020-12-10 00:54 大字

滨州日报/滨州网无棣讯(通讯员田成燕陈真真报道)11月30日,无棣县人民法院对无棣县人民检察院以恶势力犯罪集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新华等7人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赌博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单位滨州滨海物流有限公司及被告人王新华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王新华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对被告人周慧等5名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二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张文彬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判处被告单位滨州滨海物流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依法责令王新华等人退赔被害人损失,责令被告单位补缴国家税款,追缴被告单位、被告人王新华等人的违法所得。

无棣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以来,被告人王新华纠集周慧、王康宁、韩超、赵迎辉、罗云飞等人,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逐渐形成以王新华为首要分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集团成员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寻衅滋事作案5起,造成4人轻伤、3人轻微伤、财产损失18788元;实施故意伤害作案2起,致2人轻伤;还实施了聚众斗殴、敲诈勒索、赌博、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等违法犯罪活动,造成多人财产损失,严重扰乱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无棣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新华等7人分别构成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赌博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多项罪名,被告单位滨州滨海物流有限公司及被告人王新华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均应予以惩处。根据各被告人及被告单位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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