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2020年度缴存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滨州日报 2020-06-30 09:07 大字

一、制定通知背景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住建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有关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核定一次。为贯彻上级规定,中心制定了《关于公布2020年度缴存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标准的通知》。

二、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如何确定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年度(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2020年7月1日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应以该职工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的当月工资收入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新调入的职工,以该职工调入后发放的当月工资收入或以其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三、缴存基数的上下限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等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不应高于职工工作地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得低于滨州市上一年度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

1、缴存基数的上下限。2020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基数上限为18378元,下限为1730/1550元(其中沾化区、惠民、阳信、无棣为1550元,其余县区为1730元)。

2、计算口径。2019年度滨州市非私营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73518元/人(即月平均工资6126元/人),确定2020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基数上限为6126×3,即18378元。2020年度山东省最低工资标准继续执行2018年的最低工资标准,即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基数下限为1730/1550元。

3、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比例为单位和个人各12%,最低缴存比例为单位和个人各5%。

四、月缴额的计算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总额=职工公积金月缴存额+单位公积金月缴存额

缴存上限:公积金月缴存额单位、个人各不高于18378×12%=2205.36元,缴存总额为4410.72元。

缴存下限:沾化区、惠民、阳信、无棣公积金月缴存额单位、个人各不低于1550×5%=77.5元,缴存总额为155元。滨城区、邹平、博兴、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北海经济开发区公积金月缴存额单位、个人各不低于1730×5%=86.5元,缴存总额为173元。

五、政策执行时间

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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