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行与无棣县财金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根据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行与无棣县财金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签署的《债权转让合同》,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行已将其对下列债务人及担保人享有的主债权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益依法转让给无棣县财金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行与无棣县财金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联合公告通知各债务人及担保人以及其他相关各方。
无棣县财金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下列债务人及担保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无棣县财金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停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为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特此公告。
附件:公告资产清单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行
无棣县财金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无棣县财金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联系人:刘超
联系电话:18266566106
注:1、本公告清单列示截止公告基准日的贷款本金余额,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无棣县财金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的利息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算。本次公告基准日为 2018年 10 月 25日。
2、清单中的“ 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
公告资产清单:
基准日:2018年 10月 25日单位:元序号
借 款 人或 其 他责 任 主体
滨 州 嘉和 佳 美木 业 股份 有 限公司
借款合同、债务承担协议或保理合同编号
2017 年恒丰银借字第100010250021号借款合同币种人民币
本金5000000.00
利息97739.55
担保合同号或抵、质押合同编号担保人
2017 年恒银济借高抵字第100010250011号抵押合同、2017 年恒银济借高保字第100011010091号保证合同、2017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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