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化工有限公司非法经营2,4-二硝基氯苯案

滨州日报 2019-12-05 09:04 大字

推报单位:滨州市应急管理局

案例类型:行政执法类

【案情介绍】

2017年11月7日,市安监局监察支队接到群众举报,举报无棣县新海工业园企业滨州某化工有限公司非法经营2,4-二硝基氯苯。该局执法人员现场核查,发现该公司从2016年开始未取得2,4-二硝基氯苯经营许可从事2,4-二硝基氯苯经营。执法人员立即立案调查,11月15日对其总经理魏某某进行询问,证实了该公司非法经营2,4-二硝基氯苯的事实。通过调查处理,执法人员认为滨州某化工有限公司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称《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停止2,4-二硝基氯苯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571135.81元,并处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调查与处理】

滨州某化工有限公司违反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依据《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市安监局监察支队作出责令停止2,4-二硝基氯苯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2018年1月23日,当事人由于资金困难提出延期缴纳罚款申请,市安监局核实该公司财务状况,批准其延期缴纳罚款,决定准予延期至2018年4月24日。该公司于2018年4月24日缴纳了罚款10万元。该公司截至2018年8月3日仍未上缴违法所得,市安监局于2018年8月20日向该公司送达了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2018年9月11日向滨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11月9日,滨城区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书,没收被执行人该公司违法所得571135.81元,准予强制执行。2019年2月11日,该公司上缴了违法所得571135.81元。

【法律分析】

本案争议集中于违法所得金额认定问题。该公司未经许可,经营危险化学品。依据《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违法所得存在争议:一是销售收入作为违法所得。按照上述办法,该公司违法所得为2016、2017年销售收入24102437.69元。二是销售利润作为违法所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中所规定的“违法所得数额”,是指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获利的数额。《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7号)第二条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违法所得的基本原则是:以当事人违法生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所获得的全部收入扣除当事人直接用于经营活动的适当的合理支出,为违法所得。

在办理此案过程中,经与法院协调沟通,通过综合考量,确定以销售利润为违法所得,经滨州铭泰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会计核算违法所得571135.81元。

【典型意义】

一是依法严厉惩处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违法生产经营行为。二是探索了综合执法手段,首次协调会计师事务所核算违法所得,与司法机关联动配合促进了案件的调查和案件处罚的执行到位。三是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要心存侥幸,置法律法规于不顾,最终付出沉重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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