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无棣开出《条例》施行后全市首张罚单

滨州日报 2019-01-11 14:52 大字

滨州日报/滨州网讯(记者任斐通讯员朱丽娜马凤轩报道)1月3日,无棣县城市管理局依据《滨州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存在店外经营行为且经多次劝阻制止仍不整改的当事人处以200元罚款,这也是自1月1日该《条例》施行以来,滨州市开出的首张罚单。

据悉,无棣县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巡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周某经营的电动车店存在店外经营行为,执法人员对其进行了多次劝阻制止,当事人仍不整改,其行为违反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按照《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执法人员通过无棣县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速办”APP对其立案处罚,做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经教育后,周某服从处罚,并通过“速办”APP缴纳了罚款。

《滨州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是滨州市出台的第一部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综合性地方性法规,该《条例》的施行,为滨州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提供了强大的法律依据。滨州市城市管理部门在学好、用好《条例》,依法管理城市的同时,也呼吁广大市民自觉学习《条例》,共同打造清洁、优美、文明的城镇宜居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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