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棣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 告

山东法制报 2018-05-25 16:46 大字

无棣埕东劳务有限公司:

张胜义(男,汉族,身份证号码为372324196308094454)于2018年1月10日向我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和《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本局依法三次向你单位工商注册地无棣县埕口镇牛岚东村送达棣人社工认字(2018)第 021号《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工伤认定申请书》副本,未果。现本局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棣人社工认字(2018)第021号《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工伤认定申请书》副本,如逾期不举证或举证不能,本机关将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是否是工伤的认定结论。

本工伤认定《 举证通知书》、《 工伤认定申请书》副本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 日后视为送达。

联系电话:0543—6781530

无棣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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