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首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当庭宣判

山东法制报 2018-05-02 17:37 大字

4月25 日上午,滨州市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许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在无棣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无棣县检察院副检察长王树理代表检察机关,作为案件主办人出席法庭。

2017年3 月至4 月期间,被告人许某某在夜晚雇佣挖掘机和运输车先后盗挖无棣县境内省属大型河道德惠新河河坝外侧斜坡土壤两次,非法采挖土方500余立方米。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涉案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非法取土行为不仅人为破坏了国有资源,还造成原有植被破坏,容易造成堤身背水坡水土流失,出现土体坍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因此,该院依法向无棣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起诉人指出:“依据《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取土,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许某某多次盗挖德惠新河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国有土壤,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构成侵权行为。本院认为,许某某多次盗挖德惠新河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国有土壤,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构成侵权行为。河坝土壤资源与所依附的植被同时遭到破坏,现场被挖堤坝外侧形成垂直断面,对堤坝水土保持与防洪抗灾功能造成减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六)项规定,许某某应当承担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公益诉讼起诉人最后指出:“检察机关在此提起公益诉讼,就是要确保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尽快得到修复,被损害的社会公益及时得到维护。生态环境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虽然本案涉案数额不大,修复难度较小,但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如果这样的行为不及时制止,河坝附近的群众人身及财产安全将会面临严重威胁。所以我院坚持认为,保护公益无小事。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要从小做起,从早抓起,从细微处抓起,防微杜渐。我国宪法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生态环境资源不仅与我们每一个人息息相关,更关乎民族未来。无论企业还是个人,任何破坏生态环境资源、侵犯公益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和责任的追究。"

经过近一个小时的审理,法院当庭作出一审宣判,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许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千元;被告人赔偿修复治理费用人民币11194.26元。许某某当庭认罪、悔罪,并表示不上诉,并于庭后偿付全部修复治理费用。

环境资源是我们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公共利益的维护是每位公民应尽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条明确指出,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无棣人民检察院将继续加大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及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案件的办理力度,为保护无棣绿水青山、保障群众安居乐业作出检察机关应有的贡献。

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市县两级检察院民行干警观摩了本次庭审。无检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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