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维护罪犯合法权益需加大检察监督力度 任磊 李峰

滨州日报 2020-11-13 08:42 大字

最高检张军检察长指出,检察机关要“树立新的理念,从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效果相统一的高度,落实治本安全观,不仅要维护刑事执行场所监管秩序稳定,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要促进把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向社会输出合格产品。”这为新时代监狱检察工作如何更好地在监狱治理中体现检察担当、贡献检察力量指明了方向、提出了要求。

笔者认为,促进提高罪犯改造质量、把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是监狱检察的根本目标,维护监狱监管秩序稳定是监狱检察的基本任务,而贯穿于目标任务的主线则是促进罪犯合法权益的保障与实现。提升监狱检察对罪犯合法权益保障与实现的监督效能,需要做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充分认识罪犯合法权益权保障与实现对罪犯改造的重要性。审视长期以来的监狱监管实践,不难发现,罪犯改造、监管秩序、罪犯维权保障之间存在如下逻辑关系:一方面,罪犯改造有赖于安全稳定的监管秩序,没有安全稳定的监管秩序,罪犯改造就不能正常进行,再好的罪犯教育改造规划和方案都难以实现,提升罪犯改造质量也就无从谈起。另一方面,罪犯合法权益保障与实现是监管秩序安全稳定的基础,维护监管秩序安全稳定的实质就在于充分保障罪犯合法权益。显然,罪犯合法权益是否得到有效保障与实现,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监管秩序能否保持安全稳定,乃至于影响罪犯改造工作能否提质增效。因此,促进监狱检察职能作用发挥,应准确把握促进提升罪犯改造质量、维护监管秩序安全稳定和保障罪犯合法权益三者之间的关系,把保障罪犯合法权益作为贯穿于监狱检察工作各环节全过程的基础性、全局性工作抓紧抓好,努力解决好罪犯合理合法的利益诉求,让罪犯在改造道路上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是夯实保障罪犯合法权益的基础。积极开展监狱检察供给侧改革,充分发挥派驻检察在维护罪犯合法权益的基础性作用。要在派驻检察室建立专门的罪犯维权工作平台。利用大数据技术支撑,认真调查研究罪犯维权方面出现的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深入研判侵犯罪犯权益的深层次因素,并及时向监狱通报情况、提出检察建议,防止小问题演化成大问题。要广开罪犯控告、投诉之门。运用信息化手段,建立检察官电子信箱,拓宽罪犯向检察官反映问题的渠道,升级改造罪犯约见检察官电子系统,主动接受罪犯约谈,及时调查处理罪犯提出的诉求。要健全罪犯维权法制教育常态化机制。采取检察官法制课堂等形式,以监区为单位,定期开展罪犯维权集中教育,强化罪犯维权法制意识,让罪犯正确认识、理解自己在服刑期间享有的权利种类、权利行使的方式和权利受到侵害后如何寻求救济。

三是找准保障罪犯合法权益的切入点和着力点。主动适应“派驻+巡回”新模式,深入挖掘引领潜在的监督需求,抓住维护罪犯合法权益这项重要工作,精准发力,有效推进法律监督介入和约束的深度广度。要在罪犯违规处罚、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这些与罪犯权益密切相关的关键执法环节、重点执法领域实行主动同步动态监督。监督关口前移到执法活动开始之前,延伸到执法活动全过程,让检察监督真正起到未雨绸缪的预防作用,最大限度避免罪犯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要经常性开展罪犯谈心谈话、刑满释放人员回访活动。通过谈心谈话、回访,了解监管执法是否存在不依法、不规范、不文明的问题以及罪犯劳动、学习、生活、医疗卫生等方面保障规定落实情况。要定期开展以保障罪犯合法权益为主题的专项巡回检察。对监狱监管细则、制定的监规纪律进行合法性和适当性审查,对不符合宪法法律规定、有悖于落实国家治本安全观精神的不合理的规定,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督促监狱予以修改或废止。采取与监狱干警座谈、查阅资料、受理罪犯控告举报、与罪犯谈话等方式,全面了解罪犯权利保障各项规定落实情况,找出问题和漏洞,提出整改建议。依法调查处理罪犯控告申诉举报,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回复罪犯本人,使罪犯由衷感到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要依法打击恶意维权。对于假借维权之名,实为逃避劳动、抗拒改造、不服从管理教育甚至在狱内实施破坏活动的罪犯,应当及时向监狱通报情况,督促监狱依法调查处理,严厉打击、追究责任。要强化精神病犯、残疾犯等特殊群体管控。借助社会专业力量,联合当地医疗卫生部门,定期开展共同关注保障精神病犯、残疾犯等特殊群体专项活动,推动监狱健全精神病犯、残疾犯等特殊群体专家会诊、定期坐诊、协助诊断、定期查房制度,推动精神病犯、残疾犯等特殊群体管控更加科学规范,让精神病犯、残疾犯等特殊群体深切感受到检察监督散发出来的人道主义光辉。

四是增强维护罪犯合法权益手段的可接受性。一直以来,向监狱提出检察建议是监狱检察保障罪犯合法权益的重要方式。而检察建议本身的质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监狱对检察建议的采纳率。因此,要从提升检察建议的质量上下功夫。要增强检察建议的规范性、说理性和实效性。着眼于个案背后的共性问题,加强风险隐患剖析研判,对监狱监管中带有普遍性不规范、自由裁量偏差,对同类问题适用法律法规不一致、适用法律法规存在同类错误或明显不当,暴露出的程序漏洞,以及工作制度、管理方法、工作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向监狱及时提出检察建议。在检察建议中,要有理、有力、有节的准确指出罪犯权益保障的漏洞和问题症结,进行原因分析和释法说理,并采取现场宣告送达等公开送达方式,增强监督刚性。要加强现场监督。检察人员应当经常面对面接触监狱一线执法人员和罪犯,全面掌握监狱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第一手资料,通过日常的巡视发现监狱在罪犯违规处罚中存在的不正当问题,查找罪犯违规处罚中不合理不合法的问题线索。要加强跟踪监督。通过召开座谈会、实地查看、开展联席会议等形式与监狱加强主动沟通,对监狱对检察建议的整改落实情况开展后续监督,促进监狱整改,强化监督实效,督促检察建议落实落地。对于因检察建议本身欠妥当而导致监狱不能落实的,要剖析原因,及时纠正规范;对于由于监狱在落实过程中存在问题和困难的情况,要积极协调帮助推进。

(作者单位:滨州市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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