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滨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滨州市城市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铁金福

滨州日报 2020-09-17 00:35 大字

一、制定《滨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必要性

近年来,随着滨州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镇化进程的日益加快,各地产生的建筑垃圾也日益增多,而目前滨州市没有相应的法规或规章对此进行有效的监管,导致在建筑垃圾的管理方面存在规范化程度不高、管理效果不够理想情况的存在。一是部分建筑垃圾未经任何处理,就被运往郊外或乡村露天堆放、填埋,不但占用了宝贵的土地资源,还对土壤、水源、河道、植被等造成了很大的危害;二是清运和堆放过程中的遗撒和扬尘等问题,不仅对市容市貌和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影响,而且给广大市民的交通出行带来一定安全隐患;三是部分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因利益驱使,存在违规经营行为,亟需规范治理;四是存在建筑垃圾混入到生活垃圾的情况,不但违背垃圾分类的政策规定,也严重影响了生活垃圾处理场的使用年限。因此,加强建筑垃圾管理势在必行,制定出台《滨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依法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十分必要。

二、《滨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起草过程

根据《滨州市人民政府2020年立法工作计划》安排,《滨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年内完成的重点立法项目。为确保《办法》起草工作顺利进行,市城管局成立了立法工作领导小组,将立法工作摆上了全局工作重中之重的位置。一是实行目标管理。根据市政府立法工作计划,结合城市管理实际,建立立法工作台账,倒排工期,挂图作战,根据立法工作时间节点,做好调研、起草及相关材料编制报送工作,确保立法工作有序进行。二是加快工作进度。2020年5月26日,我局召开了《办法》起草工作会议,抽调精干力量,组建了《办法》起草专班,两个多月来,起草小组先后召开7次会议,专题研究立法工作,对《办法》的框架结构、章节设置、条文内容等进行研究,截至目前《办法》已进行了8次修改完善。《办法》初稿形成后,我们及时向局属各单位、各县区城管部门进行了内部征求意见。2020年7月13日,我局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相关单位共23个部门和5家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进行了征求意见,共收到意见建议23条,针对反馈的意见建议,我局认真研究、逐条分析,充分吸收采纳修改完善后,形成了《办法(送审稿)》。三是坚持质量第一。牢牢把握提高立法质量这一核心要求,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在学习借鉴上海、济南、漳州等城市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拟定了本《办法》的框架,并结合近几年城市管理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解放思想、大胆创新,确保按时高质量完成《办法》起草工作。

三、《滨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6章40条,分别是总则、排放运输和消纳、综合利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主要内容包括:

(一)明确适用范围。《办法》根据滨州市城市化发展水平和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要求,明确了管理范围,即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投放、运输、消纳和综合利用等处置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二)明确建筑垃圾定义及处置原则。明确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固体废物。明确建筑垃圾处置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三)明确分类处置要求。明确建筑垃圾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分类处理:一是工程渣土进入消纳场所进行消纳;二是泥浆进入泥浆预处理设施进行预处理后,进入消纳场所进行消纳;三是装修垃圾和拆除工程中产生的废弃物,经分拣后进入消纳场所和资源化利用设施进行消纳、利用;四是建筑废弃混凝土进入资源化利用设施进行利用。

(四)明确禁止行为和法律责任。《办法》明确规定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堆放、填埋建筑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工业垃圾、生活垃圾以及其他有毒有害垃圾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建筑垃圾消纳场不得擅自关闭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消纳建筑垃圾”等禁止行为。同时针对相关法律法规未设立明确处罚条款的违法情形,设定了处罚依据,确保了《办法》在实施过程中真正做到实用、好用、管用。

四、需要说明的事项

一是坚持立法原则。坚持法制统一原则,在《办法》起草工作中,做到不与上位法相抵触;同时,坚持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的立法理念和价值取向,把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贯穿立法全过程。在《办法》的体例设置上,按照设区市地方立法补缺原则,不追求“大而全”,而是针对实际需要进行设定,尽量不重复上位法规定,突出简洁明了,方便群众,更方便今后依法管理。

二是坚持问题导向。坚持问题导向是制定《办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往往是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通过前期调研,认真梳理出需要解决的问题,在管理和处罚标准上进行了设定;对上位法有依据无罚则的管理处罚事项,则结合滨州市实际进行立法补充。

三是坚持开门立法。积极畅通市民参与立法渠道,零距离倾听市民诉求;采取多种形式征求有关部门、单位的意见,通过开门立法,发挥公众和社会的智慧,提高立法工作质量,提高广大市民的认可程度,让《办法》在今后的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中真正发挥作用。

四是坚持突出特色。在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研究好上位法,为《办法》起草找到充分依据的同时,结合实际,把解决滨州市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作为出发地和着力点,适当增加了部分条款,如把建立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年度信用考核评价体系和市场退出机制等纳入本《办法》,从而使《办法》凸显出了滨州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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