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公 告
(2020)鲁1602破申3号
本院根据债务人滨州益谦非晶金属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0年8月28日裁定受理了滨州益谦非晶金属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该公司工作组为管理人。债权人应于2020年10月10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该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0年10月26日九时在本院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 的,应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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