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培训及创业政策解读

滨州日报 2020-07-27 07:25 大字

滨州日报/滨州网记者管林忠通讯员刘鑫

编者按:

2020年6月,山东省人社厅启动“人社政策畅通行”行动,滨州为全省6个试点市之一。根据试点工作要求,市人社局特在本报开设《人社政策畅通行》专栏,积极对有关人社政策进行宣传、解读,回应市民关切。

根据“人社政策畅通行”试点工作要求,本期刊发职业培训及创业政策解读、职业培训及创业政策问答等相关内容。

一、职业培训补贴政策解读

1.政策名称:职业培训补贴

2.主要内容:对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在户籍地、常住地、培训地、求职就业地参加培训(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后取得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培训合格证书)的,给予每人每年不超过3次的职业培训补贴(高等院校在校生在校期间不超过3次),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一年内不可重复享受。补贴标准为:初级培训补贴1000元/人,中级培训补贴1100元/人,高级培训补贴1200元/人,创业培训补贴1400元/人。

3.享受政策的范围: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就业创业能力和培训需求的企业职工、就业重点群体、高校在校生、残疾人员、去产能人员、黄河滩区迁建居民、即将刑满释放人员(刑期不足两年的)、强制隔离解毒人员均可参加培训。

4、办理程序及所需材料:

办理程序:(1)培训报名。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符合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自主选择培训机构报名参加培训,培训机构指导报名人员填写《职业培训报名登记表》,并将报名学员信息准确完整录入“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信息系统内确定报名人员身份。

(2)培训开班。先进行开班备案。培训机构、企业要在开班前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就业服务机构提交开班备案;就业服务机构根据培训机构提交的开班备案进行审核。

(3)培训结业。培训机构、企业在每班期培训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就业服务机构提交《培训机构结业申请报告》和反映教学过程的视频影像资料,经当地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后,方可结业。

所需材料:(1)个人申领职业培训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全日制高等院校在校学生还需提供学生证复印件。

(2)培训机构代领职业培训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培训人员花名册、身份证复印件、全日制高等院校在校学生学生证复印件、培训人员与培训机构签订的代领职业培训补贴协议书、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

培训机构为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代为申请生活费补贴的,除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供:培训人员与培训机构签订的代领生活费补贴协议书、劳动预备制培训人员初高中毕业证书复印件、城市低保家庭学员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材料。

(3)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申请技能培训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取得的证书复印件、企业或培训机构出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

二、职业培训生活费补贴政策解读

1.政策名称:职业培训生活费补贴

2.主要内容:对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及子女、城乡低保家庭劳动力、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及复员干部,在培训期间按照每人每天20元标准给予生活费补贴,最长不超过30天。

3.享受政策的范围: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及子女、城乡低保家庭劳动力、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及复员干部。

4.办理程序、所需材料:

办理程序:符合条件的人员申请生活费补贴,应按月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相关材料,经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通过后,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人账户。

所需材料:(1)人员类别身份认定材料;

(2)人员花名册;

(3)在银行开立的账户。

三、大学生实训和企业实训用工补助政策解读

1.政策名称:大学生实训和企业实训用工补助

2.主要内容:自2019年6月11日起,到滨州市企业开展实训活动的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在校大学生和校方带教人员发放大学生实训补助,补助金额每月1000元/人,可周计算,即每满一周按250元/人,每年最长期限累计不超过6个月;实训单位在大学生实训结束后、毕业三年内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且工作满3个月的(以企业发放工资为准),按人数给予实训单位一次性用工补助,补助金额为2000元/人。

3.政策享受范围: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在校大学生和企业。

4.办理流程、所需材料:

办理流程:企业在实训前1个月,按照企业税收缴纳地向所在县(市、区)人社部门提报实训计划报告,待批复后执行。实训单位在大学生实训结束后,由单位垫支发放实训补助。所需资金由财政部门每半年核拨一次。

所需材料:上传身份证、学籍验证报告、学生证、带教人员身份证、单位介绍信、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劳动合同、工资发放明细等相关信息。

四、大学生生活租房补助政策解读

1.政策名称:大学生生活租房补助

2.主要内容:2019年6月11日起首次在滨州市各类企业(含中央和省属驻滨企业)、社会组织(含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中介机构等)就业,或自主创业(含个体工商户),并在滨州市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大学本科生,每月分别给予5000元、2000元、1000元生活、租房补助,经考核认定连续发放3年(2019年1月1日至6月10日来滨州市的博士、硕士,每月分别给予3000元、1000元人才补助,经考核认定连续发放5年)。在县市区就业创业的大学本科生补助,市财政承担500元/月/人,其他部分由县市区财政承担。

3.政策享受范围: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大学生。

4.办理流程、所需材料:

办理流程:采取网上申报方式进行,申领人登录滨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首页左下方“滨州市高层次人才服务”板块,通过“生活租房补助系统”申报。

所需材料:上传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劳动合同、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等相关信息。

五、博士、硕士研究生购房补助政策解读

1.政策名称:博士、硕士研究生购房补助

2.主要内容:对自本文印发之日起,到滨州市企业就业(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在滨州市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和首次到滨州市自主创办企业(在滨州市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在企业占股比例不少于30%)、取得学历和学位的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在滨落户,并在滨州市范围内购买家庭第一套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购房补助,分3年发放到位。其中,博士第1年发10万元、第2年发5万元、第3年发5万元;硕士第1年发2万元、第2年发2万元、第3年发1万元。

3.政策享受范围: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

4.办理流程、所需材料:

办理流程:符合申领条件的,一般在当年11月,由本人填报《滨州市博士、硕士研究生到企业就业和自主创业购房补助申请表》,用人单位审核后,按照税收缴纳地提交相应县(市、区)人社部门审核。

所需材料:上传身份证、落户证明、毕业证、学位证、劳动合同、购首套住房证明手续、商品房买卖合同、契税材料或房屋不动产权证、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等相关信息。

六、就业见习补贴政策解读

1.政策名称:就业见习补贴

2.主要内容:对吸纳择业期内(自毕业之日起3年内)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及16至24岁未就业或失业的青年参加就业见习支付基本生活费(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就业见习单位,给予就业见习补贴。见习人员参加就业见习满3个月后,第4个月起用人单位可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并继续享受就业见习补贴至见习协议规定的就业见习补贴期满。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2020年12月31日前与参加就业见习的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的,见习期未满,给予见习单位剩余期限见习补贴。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见习补贴标准提高10%。

3.政策享受范围:按照规定开展工作的就业见习基地。

4.办理流程、所需材料:

办理流程:见习单位在山东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与见习人员签订见习协议后开展见习,将申报材料报所属县(市、区)人社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至见习单位。

所需材料:(1)《山东省见习基本生活补助经费花名册》、见习基地发放基本生活补助的银行凭证、见习基地为见习人员购买的意外伤害保险发票、保单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2)见习期内提前离岗或见习期满,须提交《山东省见习终止证明》、《山东省见习鉴定表》;

(3)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提供与留用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

七、小微企业一次性创业补贴政策解读

1.政策名称:小微企业一次性创业补贴

2.主要内容: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2013年10月1日以后登记注册)、正常经营12个月以上,在创办企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创业人员(企业法人)、离岗或在职创业的乡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可申请1.2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每名创业人员、每个企业只能领取一次。

3.享受政策的范围: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

4.办理程序、所需材料:

办理程序:向营业执照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公示后拨付。

所需材料: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财务报表、申请单位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承诺书。

八、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政策解读

1.政策名称: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政策

2.主要内容:①扩大失业保险金:对参保缴费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及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自2019年12月起,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由其失业前最后参保地经办机构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发放期不超过12个月。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且办理失业登记后的失业人员,按规定根据其参保缴费年限核定领金期限。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符合申领失业保险条件但因超过60日申领期限而未领取的失业人员,按申领时参保地失业保险金标准发放。对此前因超过60日申领期限未领到失业保险金但重新就业并参保缴费后再次失业的,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根据其累计参保缴费时间核定领金期限,按申领时参保地失业保险金标准发放。因信息记载不全、不规范等无法判断失业人员“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由本人提交书面承诺,予以发放失业保险金。②阶段性实施失业补助金:对缴纳失业保险费不足一年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失业补助金标准为430元/人/月;缴纳失业保险费一年以上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为620元/人/月。失业补助金领取期限最长为6个月。根据申领时间计算发放期限,实际发放时间最长可至2021年6月。2020年3月至《实施意见》出台前,符合申领失业补助金条件,但目前因重新就业等构成停领情形的失业人员,其未就业期间的待遇及价格临时补贴可申请补发。领取期限不核减参保缴费年限。③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一次性生活补助金月标准按照当地失业保险金月标准执行。按累计缴费时间每满1年发1个月,农民合同制工人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④阶段性实施临时生活补助:标准参照参保地城市低保标准,符合条件的失业农民合同制工人可以按月领取临时生活补助,领取期限最长为3个月。领取期限不核减参保缴费年限。执行时间为2020年5月至12月,根据申领时间计算发放期限,实际发放时间最长可至2021年3月。临时生活补助只能申领享受一次,不与失业补助金等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同时享受。

3.享受政策的范围:

(1)参保缴费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且办理失业登记后的失业人员;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但因超过60日申领期限而未领取的失业人员。可申领享受失业保险金。

(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是指参保缴费不足1年或参保缴费满1年但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失业人员)。可申领享受阶段性实施失业补助金。

(3)《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参保单位招用、个人不缴费且连续工作满1年的失业农民合同制工人。可申领享受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

(4)《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参保单位招用、个人不缴费,2019年1月1日之后有参保记录但累计参保缴费不满1年的失业农民合同制工人。可申领享受阶段性实施临时生活补助。

4.办理程序及所需材料:失业保险金、失业补助金、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临时生活补助申领,实行“全程网办”。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可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http://si.12333.gov.cn)或省市人社公共服务平台进行网上申领。对通过互联网申领失业补助金或临时生活补助有困难的失业人员,可持本人有效期内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在最后一次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线下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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