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将出台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电梯轿厢将有移动信号,住宅加装电梯将有标准可依
滨州日报/滨州网讯(记者康曌通讯员程帅报道)6月15日,滨州市人民政府召开市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研究通过了《滨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电梯条例》),按照程序将于近日提交市人大常务委员会进行继续审议。
《电梯条例(草案)》共53条,主要有八方面规定。
一是规定了适用范围和监管职责,市、县(市、区)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逐步推行电梯安全责任保险。二是规定了相关部门职责。相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负责本行业、本系统公共聚集场所电梯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三是规定了电梯的选型与施工标准。移动信号应当覆盖电梯轿厢等;新建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住宅应当至少设置一台可容纳标准担架的电梯;公共聚集场所和住宅电梯应当具备停电自动平层救援功能;建设单位采购电梯的选型配置应当符合工程设计,并为乘客电梯配备具有运行参数采集、网络远程传输功能的监测装置和自动救援操作装置;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标准等。四是规定了电梯投入使用前的管理责任主体,明确了使用管理责任主体的义务,列举了需要重点管理的高危电梯的情形。五是规定了电梯轿厢内的视频监控设置;电梯运行费用的承担以及电梯修理、改造、更新所需资金的筹集;紧急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等情况。六是规定了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的资质备案要求;维护保养单位的义务;对电梯维护保养质量和维护保养行为实施监控,实施信息化维保。七是规定了电梯检验的申报情形和需要安全评估的情形。八是规定了电梯需要重点检查的情形和应急救援、演练以及信用评价制度、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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