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完善科技奖励制度 激励创新引领发展 就《滨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出台访市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李玉会
滨州日报/滨州网记者李淑霞通讯员刘顺芝吴芳芳
记者:近日滨州市制定公布了《滨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请谈谈该《办法》制定的必要性?
李玉会:2007年4月,滨州市人民政府颁布实施了《滨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滨政发〔2007〕30号),建立了市级科技奖励制度。2014年进行了重新修订,增设自然科学奖,增加了授奖项目总数。2014年度至2018年度,滨州市共奖励市科学技术最高奖4人,市自然科学奖42项,市科学技术进步奖629项。科技奖励在激发科技工作者创新动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等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随着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国家、省、市对科技奖励改革也提出了许多新的要求,原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中的一些规定已经不适应改革要求。为适应滨州市经济社会和科技事业发展的需求,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迫切需要对现行的《滨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进行修订。
记者:《办法》制定的依据和主要内容有哪些?
李玉会:《办法》的主要起草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并结合滨州市当前实际工作修订。
《办法》共27条。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明确了奖项的设置。规定科学技术奖分为科学技术最高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技术发明奖、自然科学奖和科技合作奖。对授奖项目总数和比例进行了规定。二是明确了组织管理机构及其职责。规定了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评审活动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三是明确了科学技术奖各个奖项授予的条件。四是明确了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监督、表彰方式。规定了科学技术奖由专家学者、组织机构或机关部门提名,由异地第三方服务机构组织初评,市评审委员会进行审查,市奖励委员会负责审议并对异议处理结果作出最终裁定,提出奖励意见。
记者:该《办法》的具体制定过程是怎样的?
李玉会:《办法》已列入2019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发计划。市科技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滨州市实际,广泛征求了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成员单位及市直有关单位、各有关高校、科研院所以及县(市、区)10家科技型企业的意见后,形成了《办法》(送审稿)。6月,市科技局报我局进行审查。我局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中国滨州门户网站全文发布,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7月,我局组织召开了相关部门参加的座谈会,对《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了集中论证,对个别条款和具体内容进行了修改,形成《办法》修订草案。按照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和技术规范,我局就文件主要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等进行了认真审查。经审查认为,《办法》修订起草依据均为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主要内容符合滨州市实际,责任明确,具体规定具有可操作性。
《办法》已于2019年9月6日经市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9年10月8日公布,并将于2019年11月10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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