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全面落实一般工商业用电降价政策 不折不扣将降价的政策红利传导到终端用户

滨州日报 2019-08-15 09:03 大字

滨州日报/滨州网讯(记者李伟伟通讯员苏斌报道)为全面落实一般工商业用电降价政策,8月13日,滨州市召开落实国家一般工商业用电降价政策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乱加价乱收费行为政策提醒告诫会,进一步不折不扣将降价的政策红利传导到终端用户。

2019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一般工商业平均电价再降低10%”的要求,这也是继2018年之后,国务院再次提出降低一般工商业平均电价的目标要求。滨州市坚决落实上级要求,国网滨州供电公司分别于4月1日和7月1日两次降低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据统计,自2018年以来滨州市一般工商业直供电用户减少用电支出1.81亿元,实实在在地得到国家政策红利的实惠。

今年,滨州市将继续加大力度开展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工作,尤其是针对在转供电环节中存在的违规加价、乱收费行为进行清理和规范,将国家政策红利真正传导到每一个一般工商业用户手中。为此,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和国网滨州供电公司成立了工作专班,制订了《2019年滨州市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了政策要求、工作步骤和检查重点,对今年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工作进行了详细部署。

据了解,转供电单位向各非直抄用户(含转供电单位)收取的电费总和,以不超过其向电网企业缴纳的总电费为限。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经合同约定通过物业费、租赁费等方式收取的,转供电单位不得向用户重复收取电费。转供电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销售电价向电网企业缴纳电费,其交纳的电费由所有用户(含转供电单位)按各分表电量公平分摊。转供电单位采用“先购电、后用电”电费收取方式的(简称“预购电”),“预购电”电价标准不得高于每千瓦时0.9203元;差额部分根据双方约定并按转供电单位总表实际缴费情况多退少补。非直抄用户各分表电量抄表时间、电费收缴周期应与总表保持一致。同时,转供电总表执行峰谷分时电价,同时非直抄用户具备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条件的,转供电单位可根据山东省规定的峰谷分时电价标准对用户执行相应电压等级的峰谷分时电价。具备改造为一户一表条件的转供电用户,电网企业要积极采取措施,尽快实现直接供电,并按照目录销售电价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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