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全市工程建设企业的一封信
全市各工程建设企业:
长期以来,你们致力于滨州经济社会发展,为全市经济繁荣、社会稳定和促进就业作出了积极贡献。正是有你们的艰辛付出和不懈奉献,履行社会责任,才有“富强滨州”的远景与梦想,才有滨州“四环五海、北国江南”的幸福与感动。在此,感谢你们对滨州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作出的贡献,感谢你们对农民工朋友们的理解和关爱!
但是也应看到,由于种种原因,少数工程建设企业劳动用工管理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尤其是拖欠农民工工资导致的劳资纠纷事件、群体性上访事件时有发生。这不但影响了企业的社会公信力,也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成为影响滨州市经济社会发展的一大不稳定因素。为了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和企业自身利益,在这里向你们提出如下建议:
一、认真遵守劳动保障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按月足额支付工资,不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
二、规范劳动用工管理,使用农民工要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实名制管理。
三、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实行银行代发工资,通过银行直接将工资支付给农民工本人,并逐月向农民工个人提供工资清单。在支付农民工工资时,要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工资支付情况,并将有关记录保存备查。
四、工程建设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负总责,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无资质包工头或不具备主体资格的组织及个人,对专业承包企业工资支付行为进行全方位监督,并督促其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确保农民工及时足额领到工资。
五、发生工资争议时,做到积极协调化解,主动引导农民工合法理性维权,不发生恶意讨薪等违法行为。
六、确保不发生恶意欠薪、携款逃匿等违法行为,不发生欠薪群体性事件。2011年2月《刑法修正案(八)》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违法行为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将“恶意欠薪”正式入刑,可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因拖欠工资人数较多、数额较大,或者因其他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导致群体性事件发生,且拒不配合或处理不力造成重大影响的企业,将根据《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记入企业劳动保障失信“黑名单”,并依法通过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政府部门网站、报纸电台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七、把保障农民工权益的法律知识教育作为农民工上岗培训的重要内容,提高农民工的法律素质和维权意识,帮助农民工通过正确的方式和合法的渠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最后,衷心祝愿各工程建设企业蒸蒸日上、行稳致远,为建设“富强滨州”、推动滨州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滨州市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
2019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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