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打击非法营运行为的通告
为维护滨州市社会秩序和客运市场秩序,根据《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从事非法营运行为。所有从事营运的车辆必须严格遵守《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依法依规从事道路客运经营。
二、对于查处的非法营运车辆,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在执法工作中,妨碍、拒绝、阻挠执法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暴力抗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敬请广大人民群众充分认识非法客运的社会危害性,提高自我保护意识,自觉抵制各类非法客运车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和自觉抵制非法营运行为。举报电话:12328。
滨州市交通运输局
2019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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