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增设滨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建设委员会和滨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更名为滨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滨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决定:
一、增设滨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建设委员会;滨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更名为滨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
二、调整完善后,滨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共设立8个专门委员会: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社会建设委员会。
三、滨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委员职务自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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