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务被逮捕 诽谤法官罚7万
扫描二维码查看更多案例2013年12月,王某辉因与闫某某买卖合同纠纷被诉至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滨城区法院依法判决王某辉支付闫某某饲料款81750元。判决生效后,王某辉未履行判决义务,闫某某向滨城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立案后,滨城区法院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但王某辉未申报财产,也未到法院说明情况。2018年2月9日,滨城区法院开展专项集中执行行动,拟对王某辉采取拘传措施。王某辉及其亲属抗拒执行,围堵执行人员及车辆,抢夺手铐和执法记录仪,侮辱谩骂甚至殴打工作人员,导致法警李某等人受伤,警车长时间滞留现场。执行人员一边做思想工作,一边疏导人群让警车通过。行动结束后,滨城区法院向公安部门报案处理。
当日,煽动并参与阻碍公务执行的王某、闫某风、张某英三人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滨城区警方依法刑事拘留,王某辉被司法拘留后转刑事拘留。公安机关经调查,认为王某辉等人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关于妨害公务罪的规定,目前,该四人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案件正在审查过程中。
2017年7月,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受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浙江某建设集团及下属分公司、第三人陈某铨(江苏省苏州市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第三人陈某铨通过向被告浙江某建设集团出具《情况反映》、照片等材料,反映称该案审判人员曾与原告李某一起前往苏州某酒店就餐,在酒店包间内询问案件情况并制作笔录。为查明事情真相,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立即对此事展开调查,经查明:本案审判人员从未到苏州给原告李某做过笔录,陈某铨所提到的笔录为审判人员于2017年6月23日上午10点40分在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凤林法庭制作,有监控录像为证。陈某铨所述与事实严重不符,其故意歪曲事实、混淆是非,意图干扰审判,向法院施加压力,造成严重恶劣影响。
2017年7月18日,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陈某铨编造虚假材料造谣、诽谤审判人员,造成严重恶劣影响,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铨罚款7万元。
(□张依盟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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