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体化办案,揭开虚假诉讼“面纱”
近日,滨州检察机关充分运用一体化办案机制,成功办理了一起虚假诉讼案件,为当事人挽回损失80 万元。该案通过检察机关内部刑事检察部门与民事检察部门横向的线索移送机制与纵向的市县两级民事检察部门一体化办案机制相结合,法院及时启动再审程序并促成案件和解,从而形成了多部门共同打击虚假诉讼的合力。
发现虚假诉讼线索
“您好,朱检察官,那 80 万元案款到账了。很感谢你们为我伸张正义、挽回经济损失……”近日,惠民县的李某打电话来向惠民县检察院承办检察官朱兴娟表示感谢。
原来,2021年10月,惠民县检察院检察官在审查梁某某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中,发现李某与梁某、汪某的合同纠纷案可能存在虚假诉讼,遂移送线索至该院民事检察部门。经检察官初步审查查明, 2013年3 月,李某经人介绍与梁某、汪某商谈土方出让事宜,并交纳50万元保证金。5月 27 日,双方签订《购买土方出让合同书》,明确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合同约定,李某又向梁某、汪某交纳土方预付款50 万元。因未能成功取土,李某多次向梁某、 汪某要求返还因履行合同交付的100万元款项,遭拒绝后,遂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调阅卷宗材料发现,庭审中,梁某、汪某提交的有相关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和梁某与土方出卖单位之间的买卖合同、收款证明等证据材料,能形成完整证据链,原审判决根据优势证据原则,判决驳回李宏利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一体化办案精准高效
为快速有效查明事实真相,惠民县检察院检察官朱兴娟一边查阅梁某的刑事案件卷宗材料,一边积极向滨州市检察院请示汇报,提请市检察院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全面审查涉案材料。
滨州市检察院高度重视,为精准监督,首先运用一体化办案机制加强内部联动,市县两级院共同成立办案组,从证据收集、法律适用、文书制作等多方面上下联动、分工负责,共同制定审查方案,研讨监督方式;刑事、民事检察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完成调查取证、完善固定证据等工作。其次加强外部协作,为完善固定民事监督需要的证据材料,得到当地监委的配合与支持,取得关键性证据;在补充完善证据过程中,及时与公安对接,积极补充侦查,为快速全面查明虚假诉讼事实、成功办理案件打下坚实基础。
办案组以原审判决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为出发点,以刑事案件的证据材料为突破口,结合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查明,涉案土方因位于滨州贝壳堤岛与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取土行为已被相关部门叫停,法律法规明确禁止保护区内有挖沙、取土等破坏地质地貌的行为。故梁某、汪某与李某签订的《购买土方出让合同书》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为无效。
梁某、汪某为逃避返还合同款项的责任,托人出具合同项下的土方可以合法买卖并予以流通的虚假证明,并伪造、变造有关情况说明、收款收据、养殖户补偿款收据等一系列证据材料,制造土方可以挖运、买卖的假象,导致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
依法能动履职维护司法权威
为节约司法资源,提高监督效率,减轻当事人司法诉累,办案组讨论后提请检委会研究决定,通过再审检察建议的监督方式,建议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依法再审。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及时采纳检察建议,于2021年12月9日作出再审裁定。为提高监督质效,法院再审开庭时,滨州市检察院派办案组成员出席再审法庭,对检察机关调取的证据予以出示和说明。法院承办法官积极促成庭后调解,在事实面前,梁某、 汪某均承认其虚假诉讼行为,认可他们与李某之间签订的购买土方出让合同无效,并积极与李某达成和解协议,自愿返还李某购买土方款80万元。梁某因涉案行为构成犯罪,也被追究相应刑事责任。
经过几次败诉,彻底无望的李某收到案款后激动不已,除打电话表达感谢外,还给承办检察官发了一条长长的微信,字里行间洋溢着对检察人员由衷的感激。
司法机关面对虚假诉讼,既要“火眼金睛”,更要敢于“亮剑”。该案在办理过程中充分发挥检察机关一体化办案机制的优势,聚合了检察资源,形成了履职合力,提升了法律监督效能,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用实际行动捍卫了法律尊严、守护了司法公正。朱兴娟魏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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