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砍伐自己林地树木,也构成滥伐林木罪

农村大众报 2021-01-25 15:04 大字

杭某怎么也想不到,砍了自家林地上的杨树,居然犯了滥伐林木罪。

近期,惠民县公安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嫌疑人杭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位于自家承包林地上的杨树23棵,经鉴定林木蓄积为13.2988立方米。惠民县公安局依法对杭某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并将该案移交至惠民县人民检察院。

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345条的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10至2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至1000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50至100立方米或者幼树2500至5000株为起点。因犯罪嫌疑人杭某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滥伐林木蓄积量为13.2988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盗伐林木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森林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林木采伐许可证内容包括采伐地点、面积、蓄积(株数)、树种、方式、期限和完成更新造林的时间等。居民即使采伐自家承包林地上的林木也必须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田晓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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