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防治扬尘污染助力“蓝天保卫战” 就《滨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访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苏文华

滨州日报 2019-12-05 09:04 大字

滨州日报/滨州网记者罗军通讯员张乾坤

为了防治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滨州市人大常委会制定出台了《滨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2019年11月29日,《条例》已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对于《条例》的有关情况,近日,记者采访了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苏文华。

治理扬尘污染是做好滨州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重中之重

记者:请问,《条例》出台的背景是怎样的?

苏文华: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环保意识的增强,要求持续加大力度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公民呼吸清洁空气的呼声越来越高。市委、市政府积极回应社会关切,高度重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制定了一系列治污减霾措施,环境空气质量的治理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在当前和未来的一段时期,滨州市城市建设规模还在不断扩大,因各类生产经营活动所产生的扬尘污染依然严重。

滨州市是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之一,承担着更为严格的大气污染防治责任。2018年,市人大常委会在组织开展大气污染防治立法调研时了解到,滨州市环境空气主要污染物为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浓度分别为54微克/立方米、98微克/立方米,超出国家标准0.54倍、0.40倍。扬尘污染是PM2.5、PM10的主要来源,治理扬尘污染是做好滨州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重中之重。为此,市人大常委会将扬尘污染防治立法工作列为2019年立法计划。

记者:《条例》的审议修改和意见建议征集工作是如何开展的?

苏文华:《条例》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起草,经市政府审查后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法规案。2019年6月22日,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对《条例》进行了审议,提出修改建议32条。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会同市人大城建环资委、市司法局、市生态环境局对《条例》进行了修改。之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通过新闻媒体、人大网站(滨州市地方性法规意见建议网上征集平台)、微信公众号等形式向社会各界、各级各部门、市人大代表、立法顾问、立法研究服务基地、立法联系点、滨州学院地方立法研究院广泛征集意见建议。

为了学习外市的先进经验,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调研组赴山东潍坊、陕西西安和海南海口等地考察学习扬尘污染防治方面的立法工作经验,并与有关部门进行了交流座谈。立法调研组还先后到滨城区、惠民县、阳信县开展立法调研,召开由县(区)部门、乡镇(街道办事处)、社区负责同志以及人大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听取了意见建议。同时,委托其他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自主开展调研。其间,多次征求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意见建议。共征集意见建议97条。

根据征集的意见建议,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会同市人大城建环资委、市司法局、市生态环境局再次对《条例》进行了论证修改。市人大法制委召开三次会议,对《条例》和修改情况进行了审议。2019年11月1日,《条例》经滨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审议通过,报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查批准。

条例重点对扬尘污染进行监督管理,理顺监管体制,明确权责

记者:《条例》主要内容和制度设计是怎样的?

苏文华:《条例》主要对企业生产、建设工程施工、建(构)筑物拆除、物料运输与堆存、公共场所和道路保洁、养护绿化等活动以及因泥地裸露产生的粉尘颗粒物对大气环境造成的扬尘污染进行监督管理,理顺监管体制,明确权责。

结合滨州市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情况,《条例》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制度设计。

第一,落实各级组织监管权责,层层压实扬尘污染防治责任。《条例》第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扬尘污染防治权责。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市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建立扬尘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统筹协调、长效管理和信息共享工作机制,制订总体工作方案,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协调跨区域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制订具体工作方案,组织实施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主管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工作,社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开展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工作,及时发现、劝阻并报告区域内的扬尘污染行为。

《条例》规定,生态环境部门是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主管部门,并对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水利、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扬尘污染防治权责进行了明确。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明确污染防治参与主体,细化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条例》对石材木料加工等企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扬尘污染防治责任作出具体规定;对建设工程施工防尘、待开发建设用地防尘除尘、市政公用设施施工防尘除尘、拆除作业防尘、临街建(构)筑物施工防尘除尘、运输车辆扬尘污染防治、停车场防尘、物料堆场和商混拌合站扬尘污染防治、公共场所和道路保洁防尘除尘、养护绿化工程防尘除尘等方面的要求予以细化,增强地方性法规的可操作性。

对待开发建设用地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应当进行临时绿化、透水铺装、遮盖,并明确了相关责任主体。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城市街道两侧临街建(构)筑物装修,随意占用城市道路搅拌砂浆,建筑材料和建筑垃圾随意堆放,喷涂没有相关的防溅措施,工人施工时从窗口往外抛掷建筑垃圾,给群众人身安全造成很大危险,也造成了扬尘污染等问题,《条例》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并设定了相关的处罚措施。

《条例》要求易产生扬尘的运输车辆采取密闭措施,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并按照规定时间、线路行驶,严格监管。细化了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流园区、物料堆场、商混拌合站等生产经营场所的防尘要求。公共场所和道路保洁应当采取除尘抑尘措施,改变传统的机械清扫、洒水抑尘等传统作业模式,探索城市道路除尘新举措,将附着于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灰尘吸除并彻底清理的作业模式,防止二次扬尘污染。

第三,全面落实巡查机制、视频监控和在线监测及投诉举报制度。

对扬尘污染防治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加强日常监督和现场检查。确保扬尘污染问题及时发现及时处理。该制度设计,要求扬尘污染防治巡查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在第一时间发现问题、查处违法行为,发现污染源头,及时处置,避免污染后果扩大。通过该制度设计,改变扬尘污染问题发现过程中的被动局面。

被列为重点扬尘污染源的各类生产经营场所和施工现场,应当在主要扬尘产生点安装视频监控和扬尘在线监测系统,并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督管理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联网,保证其正常运行和数据真实有效、实时传输。各类生产经营场所和施工现场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物料堆场、建设工程施工工地现场、垃圾填埋、消纳场、大型停车场、露天矿开采区域现场等场所;视频监控和扬尘在线监测系统要求与相关活动的监管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同时联网,更加突出生态环境部门在扬尘污染治理领域的主体职责,同时要求部门切实履行监管责任,与生态环境部门形成监管合力,及时发现并处理问题,防止出现监管死角。

《条例》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防治扬尘污染、保护环境的义务;有权对造成扬尘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举报;有权对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通过举报投诉制度的设计,形成监督合力,有效管控扬尘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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