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检察院,公 告

山东法制报 2019-06-18 16:18 大字

惠检民公[2019]37162100001 号

本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王涛、刘洪燕等五人实施了销售含非法添加物质的假药的行为,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上述机关或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发出民事公益诉讼公告,请符合条件的机关和社会组织在本公告发出三十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反馈本院。

邮寄地址:山东省滨州市惠民县东关街 266 号惠民县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联系电话:0543-3012314,3012317。

特此公告。

惠民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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