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协议公告

山东法制报 2021-12-23 09:26 大字

本院在审理博兴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单位博兴县浩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人尚玉军、吴吉林、刘艳青、李海军涉嫌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中,博兴县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博兴县浩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尚玉军、吴吉林、刘艳青、李海军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讼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就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达成调解协议。

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将调解协议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公益诉讼起诉人诉求及案件基本事实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博兴县浩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尚玉军、吴吉林、刘艳青、李海军支付消费者购买食品价款惩罚性赔偿金32250元的连带赔偿责任;2.判令博兴县浩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尚玉军、吴吉林、刘艳青、李海军在县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事实和理由:2020年7月14日,被告尚玉军在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从青县弘润肉业有限公司购进羊杂,经加工后销售给经营君知牛羊肉店的被告吴吉林,吴吉林又将该羊杂销售给李海军、刘艳青经营的博兴县浩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行政中心餐厅80 斤,行政中心餐厅将该羊杂加工成羊杂汤后于同年7月15日销售,致使多人食用后出现中毒症状。后经检验,该批次熟羊杂检出克伦特罗成分。经查,尚玉军、吴吉林、李海军、刘艳青购进该羊杂时均未索取检验检疫证明等有关证明文件。博兴县浩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尚玉军、吴吉林、刘艳青、李海军违反国家规定,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健康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二、调解协议内容:

1.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博兴县浩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尚玉军、吴吉林自愿支付赔偿金32 250元;

2.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刘艳青、李海军自愿对上述赔偿金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博兴县浩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尚玉军、吴吉林、刘艳青、李海军自愿通过县级以上新闻媒体向消费者公开赔礼道歉。

本调解协议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在此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认为调解协议不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如公告届满后无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提出书面异议,或提出书面异议经本院审查不成立,本院将在审查确认上述协议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依法出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

特此公告!

联系人:卢钰燕电话:0543— 2910288

邮寄地址: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邮编:256500

注:当事人要求在《 山东法制报》上刊登并要求正式发票,发票抬头请写“ 博兴县人民法院”。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新闻推荐

一颗小红果成就十亿大产业 靠种植西红柿,博兴县店子镇连续两年登上全国红榜

西红柿大棚安装上了电动轨道、电动卷棚机等智能设施。初冬时节,瑟瑟寒风吹拂。在博兴县店子镇,却是一片红火的景...

博兴新闻,讲述家乡的故事。有观点、有态度,接地气的实时新闻,传播博兴县正能量。看家乡事,品故乡情。家的声音,天涯咫尺。

 
相关推荐

新闻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