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辣烫里吃出苍蝇,食客获赔一千元

农村大众报 2021-05-10 15:02 大字

2020年10月的一天傍晚,许某等三人在一麻辣烫店就餐,花费27.4元。期间,许某竟然吃出一只苍蝇,后与麻辣烫店协商处理。麻辣烫店为许某重新做了一份麻辣烫,许某打包带走。随后,许某与麻辣烫店协商免单被拒绝,遂以麻辣烫店销售不合格食品为由,向博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麻辣烫店赔偿1000元。

博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食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及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麻辣烫店作为食品经营者,销售的麻辣烫中发现苍蝇,不符合食品的质量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的规定,许某作为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有权要求麻辣烫店支付1000元赔偿金,故法院对许某的请求予以支持。

(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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