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序号债务人
山东远大板业科技有限公司
借款合同号04390318400037C100
转让本金(元)69,000,000.00转让利息(元)
1,035,739.42其他从权利(元)
454,760.00保证人
山东省博兴县永鑫化工有限公司、山东科瑞钢板有限公司、山东运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李勇军、张继红、杨清华、于荣玲
根据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已将其对下列债务人及担保人享有的主债权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以及为实现债权向债务人及担保人进行追索发生的费用而形成的债权,依法转让给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特发布本联合公告通知各债务人及担保人以及其他相关各方。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下列公告清单中所列债务人及担保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
特此公告。
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
2019年10月10日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
联系人:冯益国、张彦东
联系电话:0531-82079610;地址:济南市经七路168号
注:1.本公告清单中列示的本次进行转让的贷款本金余额截止时间为 2019年6月30日。2019年6月30日之前债务人及担保人拖欠的利息、复利、罚息、相关生效法律文书项下的迟延履行金及2019年6月30日之后新产生的欠息、复利、罚息、相关生效法律文书项下的迟延履行金等,亦均包含在本次转让范围之内。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的利息、复利、罚息、迟延履行金等,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中国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生效法律文书计算。
2.若债务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停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位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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