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一女子在明知对方已还钱的情况下仍起诉要债 持旧借条打假官司 换来判刑加罚金

南国早报 2020-12-27 13:52 大字

南国早报南宁讯(记者彭庆通讯员韩唐琦)按期收到了全部借款,女子满某却仍不甘心,凭借手中的旧借条继续索要高额本金和利息,并将对方告上法庭。近日,北海市海城区法院公开宣判一起虚假诉讼案,满某因犯虚假诉讼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57岁的满某是北海人。经审理查明,满某为北海某公司会计,1995年至1998年间,满某与林某形成债权债务关系,林某向满某出具了两张分别为15万元和4万元的借条。1998年,林某偿还了19万元本金及利息,但两张借条仍留在满某处。

2013年,满某在家中整理时发现了上述两张借条。她在明知林某已履行完债务的情况下,仍于2014年11月将林某诉至北海市海城区法院,要求林某偿还本金利息共约90万元。

海城区法院经两次开庭审理后,于2016年11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原告满某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驳回其诉讼请求。

满某不服,于2016年11月上诉至北海市中级法院。同年12月,北海中院裁定撤销海城区法院的判决,将该案发回重审。海城区法院重新对该案进行审理,并于2017年5月作出裁定,驳回满某的起诉。

据悉,满某隐瞒他人已全部清偿债务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导致林某为应诉而支付律师费2.5万元、鉴定费2.3万元以及一定数额的交通费等。

2017年5月,海城区法院以该案争议事由的合法性存疑为由,将案件移送至当地公安机关。警方立案审查后,满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所为。

今年8月,海城区法院通过云间网上视频庭审系统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满某当庭翻供,辩解称其行为不构成虚假诉讼罪。公诉机关在庭上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并经庭审质证,证据来源合法、相互印证,能客观真实反映该案的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满某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已构成虚假诉讼罪。由于此前满某因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刑罚执行未完毕,应当数罪并罚。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海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满某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连同前判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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