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受贿1800余万元 市国土资源局原局长雷三忠获刑14年

北海日报 2020-01-04 17:29 大字

本报讯(记者冯敏通讯员谭安哲)上月30日下午,海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北海市国土资源局原局长雷三忠犯受贿罪、贪污罪一案。由于案件有所关联,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五科原科长李书武犯贪污罪、原北海银穗经济发展公司法定代表人邓允武犯行贿罪两案也在当天合并公开宣判。

公诉机关指控,1996年,被告人雷三忠在任职期间受邓允武请托,答应保住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银穗公司名下闲置土地不被市政府收回。为了得到该土地的土地使用证,邓允武与被告人雷三忠及包工头刘某才虚构三角债务,后通过被告人雷三忠和邹某国(另案处理)的帮忙,于1998年办理相关材料并登记在银穗公司名下。

2009年,经被告人雷三忠牵线,邓允武与郑某强等人将上述土地卖给他人,为使得该土地顺利转让,被告人雷三忠负责协调工商部门。郑某强收到转账支付的上述土地款后,按照约定转账给被告人雷三忠1213万元,转账给邓允武836.4万元。

2007年,时任北海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的被告人雷三忠与李书武、黄某荣(另案处理)商谋后,共同出资成立广西北海润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该公司名义与国有的某土产公司签订合作开发合同,并与土产公司串通,通过诉讼规避土地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达到过户目的,以200万元的价格,非法占有土产公司4000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被告人雷三忠在明知该土地使用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过户的情况下,

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在法院来函征求意见时,签发复函同意润某公司续交相关费用并完善相关用地手续,使后来土产公司名下4000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顺利办理到被告人雷三忠、李书武、黄某荣实际持股的润某公司名下。

2008年,被告人雷三忠和李书武、黄某荣将润某公司名下4000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以1800万元价格通过转让公司股权的方式,将该宗地卖给他人,后被告人雷三忠与李书武、黄某荣各分得赃款600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雷三忠的受贿、贪污犯罪事实,被告人李书武的贪污犯罪事实及被告人邓允武的行贿犯罪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法院认为,被告人雷三忠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同案人共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666.8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同案人侵吞数额巨大的公共财物,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贪污罪。被告人李书武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共同侵吞数额巨大的公共财物,其行为构成贪污罪。被告人邓允武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共计1666.8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行贿罪。

法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雷三忠犯受贿、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30万元。被告人李书武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邓允武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雷三忠违法所得人民币1813万元、被告人李书武违法所得人民币600万元、被告人邓允武违法所得人民币836.4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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