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和职工医保合并实施

北海日报 2019-12-31 10:20 大字

本报讯(记者方晓淦)记者日前从北海市医保局了解到,目前北海市已完成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的相关工作,2020年1月1日起正式合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将在统筹地区同步参加生育保险。

据悉,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文件要求,北海市于2020年1月1日起正式将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

合并实施后,生育保险险种继续保留,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管理,提高共济能力。取消生育保险基金收入科目,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科目增加生育保险支出子科目。保持原来生育保险待遇不变,同时灵活就业人员可以享受生育医疗待遇,扩大了生育保险的保障范围。

缴费费率方面,按照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新的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在2018年—2020年阶段性降低北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期间,新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率调整为9.4%(其中用人单位为7.4%,个人为2%),统一了企业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的缴费率,企业费率比原来降低了0.1%。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也参加生育保险,缴费率仍为9%,即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随单位参加各统筹地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并办理两项保险参保登记。合并实施前,用人单位在不同统筹地区分别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合并实施后生育保险按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所在统筹地区进行参保登记。

待遇支付方面,新参保单位当月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从当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有关待遇。灵活就业人员初次参保的,从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之月计算,第3个月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保职工在其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期间怀孕生育、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或诊治产科并发症的,按各统筹地区生育保险政策规定享受有关待遇。女职工在诊治妊娠、分娩等发生的其他合规医疗费用,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已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医保费的灵活就业人员,可按规定享受其所在统筹地区的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但不享受生育津贴。

据市医保局工作人员介绍,两险合一后,北海市将通过整合两项保险基金及管理资源,强化基金共济能力,提升管理综合效能,降低管理运行成本,建立适应北海市经济发展水平的两项保险长期稳定可持续发展的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确保北海市参保人员享受应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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