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禁渔区非法捕捞水产品 16名被告人分别获刑

北海日报 2019-12-16 10:28 大字

本报讯(记者梁晓宁通讯员梁新伟)12月11日,铁山港区法院对铁山港区检察院指控的石某勇等16名被告人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案件依法进行公开宣判。

该院审理查明:2019年3月,石某勇等16名被告人受雇于黄某新、黄某安、石某峰(三人均另案处理),为其在铁山港区LNG码头附近海域非法捕捞水产品花蛤螺苗看场、壮势、搬螺等。3月12日14时许,在案发海域被铁山港区渔政执法部门联合执法查获,缴获并扣押抽螺船5艘、运输船3艘、快艇1艘、捕捞的花蛤螺苗1560包(含沙带螺总质量44439.59公斤),以及捕捞渔具、手机、钱物等一批。经检查鉴定:船舶上使用的渔具均为拖曳泵吸耙刺,属于禁用渔具;捕捞区域为禁渔区域范围。

法院审理认为,上述被告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共同在禁渔区、使用国家禁用的渔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16名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可以从宽处罚。

该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石某勇等16人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被判有期徒刑11个月至10个月不等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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