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体系”34人涉传案件公开开庭审理

北海晚报 2019-07-11 17:30 大字

本报讯(记者方晓淦)7月8日,海城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陈某洪、钟某塘等34人涉传销案件。

据公诉机关查明,2011年10月,被告人陈某洪经黄某(另案处理)介绍,出资6.98万元加入“广东体系”传销组织。之后,陈某洪直接发展汪某英、陈某雯、林某有等人加入传销组织,并形成林某有发展林某光等人、林某光发展邵某新等人、邵某新发展钟某华等人、钟某华发展钟某文等人的传销组织链条。2013年,陈某洪的下线汪某英从体系中独立出来,发展下线达120人以上、有三个层级以上且有多个分支。

至案发时,被告人陈某洪、钟某塘、邓某莲、钟某文、邓某、林某江等6人发展的直接或间接下线人数已经超过120人,层级在三级以上。被告人莫某生、陈某、李某梅等23人发展的直接或间接下线人数均超过30人但未达到120人,层级在三级以上。被告人唐某全、曹某新、卞某文、王某海、丁某山等5人作为北海市的“大经理室成员”,管理上述层级在三级以上、体系人员在120人以上的传销组织,负责整个传销体系的管理、协调工作。

2018年4月26日至8月12日,被告人陈某洪、钟某塘等34人先后归案。归案后,除被告人邓某外,其余人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破案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涉案车辆4辆、房产3套、现金23778元,并冻结陈某洪、林某有等5名被告人银行账户资金约300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洪、钟某塘、邓某莲等34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上述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其中,被告人唐某全、曹某新、卞某文、王某海、丁某山等5人均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余29名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依法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法院将根据审理情况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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