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印发《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办法(试行)》解读(五)
建立规范操作实施制度
建立“谁问责、谁负责”的容错纠错机制,以各级党委(党组)为实施主体,纪委监委、组织部门以及其他具有问责职能的部门具体办理。
建立容错认定“自启动”机制,职能部门在启动问责程序或责任调查过程中,同步考虑有无容错情形、是否符合容错条件,增强容错实效。
建立容错会商机制,对是否属于容错情形、符合容错条件,由纪委监委、组织部门和其他相关问责部门成立容错纠错认定协调小组进行沟通会商,提出容错认定以及免责、减责的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党委(党组)审定。
单位或个人受到问责追责处理时,认为符合容错情形和条件的,可向问责部门提出容错申请,具体按照申请、调查、认定、反馈、备案等步骤进行。
正确对待给予容错的干部
对给予容错的干部,考核考察要客观评价,选拔任用要公正合理。对给予免责的,个人评先评优、职务职级晋升,以及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后备干部资格不受影响;对给予减责的,酌情减轻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坚持有错必纠、有过必改,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纠正,对失误错误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帮助干部汲取教训、改进提高,让他们放下包袱、轻装上阵。
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
加大举报甄别力度,实行信访举报分类处置机制,对内容空泛、线索不清、无具体事实的举报直接留存备查;对实名真名举报的,优先办理,及时回复;对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坚持与被举报人进行见面,在充分说明陈述的基础上,及时查清事实、作出结论。探索建立健全失实举报澄清机制,对经查证举报失实的、给被举报人造成严重影响的,在掌握实情的基础上,通过当面告知、书面通知、函询回复采信、会议宣告、媒体网络公布等适当方式予以澄清。严格区分诬告陷害行为与错告、误告行为的政策界限,对因非主观原因举报失实,未造成严重影响的,对举报人进行提醒教育;对恶意中伤、诬告陷害、冒名举报、打击报复他人的,严格依照法律法规惩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容错纠错的工作要求
各级党委(党组)及纪委监委、组织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要妥善把握事业为上、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容纠并举等四个原则,结合动机态度、客观条件、程序方法、性质程度、后果影响以及挽回损失等六个要件,对干部的失误错误进行综合分析,对该容的大胆容错,不该容的坚决不容。要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划清因敢作为而失误与因乱作为而犯错的界限,区分干部失误错误与违纪违法行为的本质区别,把握主观无意与明知故犯、大胆创新与无视规矩、一心为公与谋取私利的根本差异,既要保护担当作为的干部,又要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防止混淆问题性质、拿容错当“保护伞”,搞纪律“松绑”,确保容错在纪律红线、法律底线内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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