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北海日报 2019-02-13 10:37 大字

陆亮谋:

经查,你从2018年6月10日开始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在北海市银海区烟墩塘村一民房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经营时间约半个月。2018年6月27日当天,执法人员在上述民房内现场查获燃气钢化瓶共46瓶(规格15KG重瓶11瓶,空瓶29瓶;规格15KG重瓶2瓶,空瓶4瓶)。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00)的行政处罚。

因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北海市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北城执应罚〔2018〕10号),现依法予以公告送达,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北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应急机动大队领取前述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海市人民政府或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人:韩国庆陈长伟联系电话:0779-2650039

联系地址:北海市西南大道西56号南国华城7幢2楼

北海市城市管理局

2019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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